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18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起杂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东路口健豪工业大楼首层7、8号铺,注册号440********7589。
经营者:张瑞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起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