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78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欧硕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赛博数码广场第**第B05、B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QCDP9W。
经营者:杨刚,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欧硕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