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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远旺与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03号
案件名称程远旺与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远旺;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03号 原告:程远旺,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闪电、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戈枫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77989461。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

原告程远旺因与被告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程远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远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远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7元,减半收取2238.5元,由原告程远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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