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272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系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佳,系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母婴优品婴幼儿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1MA4XA1GY1U。
经营者:林思臻,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0。
本院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母婴优品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林思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