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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星星、东莞达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3民初1595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星星、东莞达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星星;东莞达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1595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星星,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20************920。

被告:东莞达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星星、东莞达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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