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5888号 法定代表人:潘仲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洁,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3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