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23号原告:郑宏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大为红木家具馆,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投资人:占雄杰,男,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大为之家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投资人:占雄杰,男,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占雄杰,男,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郑宏艺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大为红木家具馆、中山市大涌镇大为之家红木家具厂、占雄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郑宏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宏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宏艺负担。
由于本院未实施财产保全,故对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27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