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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艺与中山市大涌镇大为之家红木家具厂、占雄杰、中山市大涌镇大为红木家具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223号
案件名称郑宏艺与中山市大涌镇大为之家红木家具厂、占雄杰、中山市大涌镇大为红木家具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宏艺;中山市大涌镇大为之家红木家具厂;占雄杰;中山市大涌镇大为红木家具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23号原告:郑宏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大为红木家具馆,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投资人:占雄杰,男,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大为之家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投资人:占雄杰,男,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占雄杰,男,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郑宏艺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大为红木家具馆、中山市大涌镇大为之家红木家具厂、占雄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郑宏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宏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宏艺负担。

由于本院未实施财产保全,故对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27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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