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9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馨翼,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男,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刘馨翼之夫。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馨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