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1646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PUMAWayl,Herzogenaurach,Germany)。
代表人:纳里曼·尼尔(NeilNarriman),知识产权高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商本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沙路123号内七幢三楼324-2室。
法定代表人:邓晓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朗,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梓健,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佛山市商本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