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7645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尚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尚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尚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50元,减半收取计1440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