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4民初7194号原告:肖瑛,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何加水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翠岭银河A区05栋13号门面。
经营者:何某,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瑛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何加水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