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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09号
案件名称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铂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区1388室。

法定代表人:高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9号楼1至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斌,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铂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500号22幢3043室。

法定代表人:张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游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魔游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铂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铂漫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上诉人上海游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被上诉人北京魔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斌、李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上海铂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游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海游仕公司无须向北京魔游公司返还版权金100万元;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魔游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海游仕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1.游戏更名系双方协商后的一致意见,上海游仕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碧蓝战姬》和《超能特战队》中美术元素和代码部分重合,原审法院对此并未审理查明有关基本事实。

3.申请办理案涉游戏版号的义务人为北京魔游公司而非上海游仕公司。

涉案合同性质为游戏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并非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申请版号为上海游仕公司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游戏版号应该由出版单位申报,上海游仕公司仅负有配合义务。

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执法合法性存疑,原审法院以此认定上海游仕公司未履行提供版号的合同义务,属于重大事实认定不清。

5.上海铂漫公司公章真伪未经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亦未进行评价,遗漏查明重要事实。

(二)合同解除后,上海游仕公司不必返还北京魔游公司已支付的版权金。

1.涉案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分担,不应将商业风险全部置于上海游仕公司。

2.北京魔游公司支付的版权金100万元为游戏《英灵之翼》的独家代理许可使用费,上海游仕公司已经授权北京魔游公司运营该游戏,北京魔游公司也实际运营了该游戏。

北京魔游公司答辩称:(一)上海游仕公司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

1.原审法院认定上海游仕公司交付的游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依据是全案的证据,并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执法的事实。

2.关于上海铂漫公司公章的真伪问题,上海游仕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申请。

3.案涉《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中多个条款均约定了上海游仕公司负有提供版号的义务。

4.北京魔游公司从未认可《碧蓝战姬》等同于《英灵之翼》,多次变更游戏名称均由上海游仕公司提出。

(二)原审法院判令上海游仕公司返还版权费并无不当。

上海游仕公司向北京魔游公司交付的游戏,存在版号问题,同时侵犯了上海铂漫公司权益,由此导致北京魔游公司无法将案涉游戏投入商业化运营,案涉协议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上海游仕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魔游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北京魔游公司与上海游仕公司签订的《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

(二)上海游仕公司返还北京魔游公司已支付的版权金100万元;

(三)上海游仕公司赔偿北京魔游公司经济损失125153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海游仕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8日,上海游仕公司与北京魔游公司签订《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约定:上海游仕公司开发并拥有特定游戏《英灵之翼》ios和安卓系统版的所有权和著作权,而北京魔游公司希望获得《英灵之翼》游戏在中国大陆区域ios、安卓系统版本的发行授权;

该协议商业启动日期,是指北京魔游公司在许可区域内启动特定游戏服务并开始收费的日期;

该协议项下某款产品上线不代表该款产品开始商业化运营,只有等该款产品上线满足双方认可的运营指标后,双方据此另行协商该款产品商业化运营启动日期并做好书面确认;

为获得该协议中以下描述的权利以及上海游仕公司提供的支持与维护,在该协议所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北京魔游公司同意支付给上海游仕公司预付运营收益分成100万元、版权金100万元;

在该协议所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北京魔游公司获得产品在许可区域内的独占使用授权许可,需向上海游仕公司支付运营收益预支金额和版权金共计200万元;

其中甲乙双方签署合同后,北京魔游公司支付给上海游仕公司100万元;

首家商业化运营渠道上线后,北京魔游公司支付给上海游仕公司60万元;

全部商业化运营渠道都上线后,北京魔游公司支付给上海游仕公司40万元,支付时间为北京魔游公司收到上海游仕公司提供的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

上海游仕公司必须配合北京魔游公司提出的修改需求,向北京魔游公司提供符合产品商业化运营上线版本需求并经北京魔游公司测试验收通过的游戏产品;

上海游仕公司应在该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北京魔游公司提供该协议项下许可游戏的包括但不限于目标程序、技术资料、技术手册及说明等全部资料,以确保北京魔游公司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上海游仕公司保证其拥有的与产品相关的版号、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被任何第三方侵犯,也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上海游仕公司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北京魔游公司全部损失;

上海游仕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且在北京魔游公司要求的期限内不能补救的,北京魔游公司可单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该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上海游仕公司应赔偿北京魔游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附件二中约定:上海游仕公司应尽力保证版号通过、版本内容符合上线需求,使北京魔游公司能够在2017年9月28日正式启动付费测试。

2017年9月8日,北京魔游公司向上海游仕公司支付款项100万元。

北京魔游公司《英灵之翼》工作团队为履行协议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支出差旅费125153元。

网络游戏《英灵之翼》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上海游仕公司,网络游戏《超能特战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上海铂漫公司。

《超能特战队》游戏出版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运营单位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游戏出版物号为ISBN978-7-7979……。

因网络游戏《英灵之翼》的游戏名称可能涉及敏感词汇,北京魔游公司与上海游仕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将游戏名称《英灵之翼》变更为《超能特战队》,并于2017年9月30日至10月19日期间进行上线测试,上线测试的游戏名称为《超能特战队》。

2017年12月14日,北京魔游公司因冒用上海铂漫公司游戏备案的问题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传唤,工商部门负责人告知之前上线测试的《超能特战队》存在严重侵权问题,要求北京魔游公司立刻接受调查。

2018年1月25日,北京魔游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游仕公司送达违约通知函。

北京魔游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上海游仕公司银行账号存款100万元或等值财产,原审法院予以保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问题。

双方签订的《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游仕公司为网络游戏《英灵之翼》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双方在上述协议中约定,上海游仕公司开发并拥有特定游戏《英灵之翼》ios和安卓系统版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而北京魔游公司希望获得《英灵之翼》游戏在中国大陆区域ios、安卓系统版本的发行授权。

因网络游戏《英灵之翼》的游戏名称可能涉及敏感词汇,北京魔游公司与上海游仕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游戏名称《英灵之翼》变更为《超能特战队》,并于2017年9月30日至10月19日期间进行上线测试,上线测试的游戏名称为《超能特战队》。

北京魔游公司与上海游仕公司关于游戏名称的变更合法有效,双方仍应严格按照原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原审庭审中,上海游仕公司主张其已经向北京魔游公司交付了游戏《超能特战队》的许可程序、技术资料、技术手册、说明甚至游戏素材等全部资料,拥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是上海游仕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交付的《超能特战队》相关资料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英灵之翼》实质内容相同,无法举证证明两者为同一款游戏。

同时,上海游仕公司向北京魔游公司交付的《超能特战队》与上海铂漫公司备案的《超能特战队》实质内容却不相同;

北京魔游公司因冒用上海铂漫公司游戏备案的问题,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传唤,工商部门负责人告知之前上线测试的《超能特战队》存在严重侵权问题,要求北京魔游公司立刻接受调查。

上海游仕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向北京魔游公司交付的游戏《超能特战队》系其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英灵之翼》,亦不能证明其享有游戏《超能特战队》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同时,北京魔游公司与上海游仕公司在上述协议中约定,上海游仕公司应当保证拥有与产品相关的版号、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北京魔游公司全部损失。

双方还在该协议附件二中约定:上海游仕公司应尽力保证版号通过、版本内容符合上线需求,使北京魔游公司能够在2017年9月28日正式启动付费测试。

上海游仕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北京魔游公司交付的游戏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版号,导致北京魔游公司无法开展商业化运营,合同目的落空。

2018年1月25日,北京魔游公司向上海游仕公司发送违约通知函,上海游仕公司未在3日内对此作出合理补救措施,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上述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北京魔游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魔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8日向上海游仕公司支付版权金100万元。

因上海游仕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北京魔游公司要求其返还版权金100万元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魔游公司请求上海游仕公司赔偿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经济损失)125153元,但其未充分举证证明提交的票据系因为解决双方争议纠纷所产生,原审法院对北京魔游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28作出(2018)京7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一)北京魔游公司与上海游仕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于2018年4月23日解除;

(二)上海游仕公司向北京魔游公司返还版权金100万元;

(三)驳回北京魔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上海游仕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26元,由北京魔游公司负担926元,由上海游仕公司负担14000元。

二审期间,北京魔游公司和上海铂漫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上海游仕公司补充提供以下6份证据材料:1.记录《碧蓝战姬》和《超能特战队》游戏安装包比对过程电脑录屏及录屏截图的时间戳视频文件包;

2.记录《碧蓝战姬》和《超能特战队》游戏安装包比对结果报告的时间戳视频文件包;

3.“脚本百度百科”;

4.QQ群聊《英灵之翼》对接组、项目对接聊天记录截图;

5.报道北京某厂商无版号运营游戏被举报和罚款的网页新闻截图;

6.报道两款游戏版号被撤销的网页新闻截图。

经质证,北京魔游公司对上海游仕公司补充提供的上述6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经审核,上述证据材料1、2表明,上海游仕公司代理人于2021年4月2日将百度网盘链接中《碧蓝战姬》游戏安装包与百度盘中的《超能特战队》安装包进行解压缩,然后比对二者的images和script文件夹中的文件,作出该两游戏安装包比对结果报告,上述比对过程通过时间戳方式进行固定,时间戳的签发机构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由此可以反映该两游戏的相同或者相似程度,北京魔游公司对此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材料3是“百度百科”网站中关于“脚本”计算机术语的基本概述与特点介绍,可以证明上述两游戏安装包比对结果的客观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材料4载明的有关聊天内容涉及《碧蓝战姬》游戏名称,结合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游戏名称多次变更以及双方曾将涉案游戏上线测试等事实,本院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力;

上述证据材料5和证据材料6所涉及的主体和游戏均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上海游仕公司和北京魔游公司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上海游仕公司和北京魔游公司自愿签订案涉《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判决该协议解除,上海游仕公司和北京魔游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根据该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上海游仕公司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上海游仕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北京魔游公司支付的版权金。

上海游仕公司和北京魔游公司签订《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涉案游戏《英灵之翼》的游戏名称可能涉及敏感词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经协商一致,对游戏名称进行了变更。

二审中,上海游仕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经过比对《碧蓝战姬》和《超能特战队》游戏安装,该两游戏存在高度的相似性。

而且,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已就涉案游戏《超能特战队》进行了上线测试。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最终协商约定的软件为《超能特战队》游戏软件并无不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焦点在于约定游戏软件的版号由哪一方负责提供。

涉案协议关于版号提供义务的内容明确指向上海游仕公司,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案涉协议明确约定上海游仕公司负有保证其拥有的与产品相关的版号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是案涉协议附件二明确约定上海游仕公司应尽力保证版号通过以使得北京魔游公司能够在2017年9月28日正式启动付费测试。

相反,涉案协议并无北京魔游公司负有版号申请及提供义务的约定内容。

即使后续双方协商一致对涉案游戏名称进行了变更,亦未由此变更或免除上海游仕公司提供版号的义务。

因此,上海游仕公司关于版号提供义务应由北京魔游公司负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游戏版号是涉案游戏在国内上线运营的前提条件,上海游仕公司未能提供游戏版号导致北京魔游公司拟运营案涉游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上海游仕公司在北京魔游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未能予以补救,原审法院认定北京魔游公司有权按照涉案协议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亦无不当。

上海游仕公司提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执法合法性和上海铂漫公司公章真实性等问题,均不能推翻原审法院关于上海游仕公司违反版号提供义务并应当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案涉合同解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令上海游仕公司返还北京魔游公司版权金100万元,符合案涉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协议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上海游仕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案涉游戏软件系其专门为北京魔游公司开发的软件,上海游仕公司主张其已投入人力物力开展研发案涉软件,有关软件研发成本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游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晓汉审 判 员 詹靖康审 判 员 雷艳珍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宾岳成书 记 员 兴 源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09号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余晓汉审判员:詹靖康、雷艳珍法官助理:宾岳成书记员:兴源裁判日期2021年4月29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合同;

版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铂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北京魔游公司与上海游仕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游戏独代使用授权许可协议》于2018年4月23日解除;

二、上海游仕公司向北京魔游公司返还版权金100万元;

三、驳回北京魔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问题合同解除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裁判观点鉴于游戏版号是合同约定的涉案游戏在国内上线运行的前提条件,上海游仕公司未能提供游戏版号导致北京魔游公司的运营案涉游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北京魔游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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