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41号 原告:四川省超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藏睿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1-01(F)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贵,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超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睿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超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超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