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109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昊兴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小门家镇小埠村村西化)。
负责人:许国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蓬莱昊兴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