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28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红鑫烟酒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刘孟献。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红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