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8号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49号6栋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陆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建设东路丹枫雅苑B栋306。
法定代表人:张伟海。
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127281.8、名称:对讲机(SR-6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