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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898号
案件名称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卓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8号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49号6栋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陆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建设东路丹枫雅苑B栋306。

法定代表人:张伟海。

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悦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127281.8、名称:对讲机(SR-6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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