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00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法务。
被告:孙永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