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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永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00号
案件名称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永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孙永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00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法务。

被告:孙永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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