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91民初1731号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855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徐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