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657号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68847Y。
法定代表人:吴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维维,女,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爽,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熊维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