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24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月丝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朝阳路103号。
经营者:赵巧霞。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月丝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