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西苑。
法定代表人:徐春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坤明。
上诉人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坤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后,恒业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其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1月14日对本案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恒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其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84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4月26日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坤明。
裁判结果本案按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被告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聂坤明第ZL201920074681.4号、名称“一种针织灌芯纱纺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立即销毁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三、被告张家港市恒业特种纱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四、驳回原告聂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判观点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