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1354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亿驰达电池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
经营者:陈志鹏,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50。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亿驰达电池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榜先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