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万圣村北排江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叶静,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四海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叶静,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波,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文波、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1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文波达成庭外和解,并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何文波对此予以确认。
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文波达成庭外和解,依照和解协议妥善解决纠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已实际履行;
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018)浙0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