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96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茂成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