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13号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齐平,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圈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经济开发区**301-25iv> 法定代表人:孙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帆。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圈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