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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圈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713号
案件名称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圈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圈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13号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齐平,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圈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经济开发区**301-25iv> 法定代表人:孙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帆。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圈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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