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88号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彩甜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有源路尾西侧田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华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彩甜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