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971号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209。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潘潘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筑镜花园50(**102)。
经营者:潘连法。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潘潘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2021年1月5日,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