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知民初12号 本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对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2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冀02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中1页正数第5行“委托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代理人:张健、王秋丽,河北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将第3页正数第13行“罚款68000万元”补正为“罚款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