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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万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287号之一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万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湖州万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287号之一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R。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万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U。

法定代表人:邱霞,总经理。

被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3。

法定代表人:陈皓,执行董事。

被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E。

法定代表人:陈皓,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万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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