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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096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桃源居购物广场;深圳市粤腾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0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下西坑土名“中桥”工业区内自编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L。

法定代表人:梁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钻妍,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黄峰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9。

法定代表人:史瑞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桃源居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世外桃源28栋裙楼负一层、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E。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腾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区7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D。

法定代表人:尹晨新。

上诉人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桃源居购物广场、深圳市粤腾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剑  青审判员 孙    虹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麦迪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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