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374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同吉路56号首层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W。
法定代表人:陈锡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树钊,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夫人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被告好夫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树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好夫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樱花”字号,停止使用“中山樱花.com”域名,并停止使用“樱花”文字,宣传家用电器产品;
2.好夫人公司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857xxxx号(指定颜色)商标,停止生产使用“”标识的家电产品,停止宣传使用“”标识的家电产品,并停止在其工厂招牌中使用“”标识;
3.好夫人公司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0万元。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品牌成为消费者心中可靠的卫厨品牌,“樱花”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第120xxxx号商标于2003年开始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认定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原告使用在第11类家用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商品上的第120xxxx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11类第857xxxx号(指定颜色)商标与第120xxxx号驰名商标的图形及英文部分仅仅存在颜色差异,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域名为“中山樱花.com”的网站首页,使用“关于樱花”的表述,宣传好夫人公司生产的低碳节能炉、近吸式吸油烟机、嵌入式消毒柜、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家电产品。
“联系我们”页面,载明好夫人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
上述网站的域名使用“樱花”文字,且网页使用“关于樱花”的表述,属于擅自使用“樱花”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上述网站的“走进品牌”页面,展示好夫人公司的工厂招牌,招牌上突出使用“”标识。
在“产品展示”页面,展示了数十款好夫人公司生产的使用“”标识的灶具、抽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产品。
第930xxxx号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上述标识的图形部分底色使用红色,英文部分底色使用绿色,并未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标识规范使用,视觉效果与樱花中国公司涉案商标近似,侵害了樱花中国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5816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好夫人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使用了与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生产的家用电器标注“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万元。
好夫人公司在上述判决生效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
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樱花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好夫人公司辩称,1.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并非法定的认证机构,以截图页面主张好夫人公司侵权不应予以采信;
2.涉案网站并非好夫人公司的网站;
3.樱花中国公司主张的侵权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樱花中国公司提交的时间戳网页证据,好夫人公司虽有异议,本院结合电子证据审查标准进行评析;
二、好夫人公司提供的证据:1.办公楼照片,樱花中国公司不确认,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第857xxxx号(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人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第120xxxx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水龙头、淋浴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樱花中国公司荣誉:第120xxxx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
2012年,第857xxxx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第120xxxx号、第857xxxx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商品上的第120xxxx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排油烟机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好夫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2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烟烟机、炉具、电磁炉、电热水器、厨具、消毒柜等。
第930xxxx号商标注册人为陈锡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2018年1月24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民终5816号民事判决,认定好夫人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使用了与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12万元。
2019年8月17日,经时间戳取证系统进入www.中山樱花.com,页面主页是,页面下方标注好夫人公司版权所有,页面下方及联系我们均标有好夫人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等;
在网站首页“关于樱花”中描述好夫人公司是一家专业自主研发的企业,从2010年开始重新展开国内市场,生产低碳节能炉、吸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等;
在走进品牌页面中,有好夫人公司的企业介绍及多张图片,其中一张类似厂房的建筑物上有模糊的,且比例较小。
经查,www.中山樱花.com创建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24日过期。
庭审中,双方未能对樱花中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樱花中国公司称其经济损失为法定赔偿,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本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
经审核并登陆xxx对网站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时间戳证书进行验证,该取证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及文件保存要求,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好夫人公司虽主张樱花中国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却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对该取证文件应予以采信。
www.中山樱花.com网页反映的内容均为好夫人公司,并有该公司介绍、地址、电话、传真、其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商标、版权所有等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网页系好夫人公司使用。
商标侵权。
好夫人公司在www.中山樱花.com走进品牌页面中,同时展示企业介绍及多张图片,其中一幅类似厂房的建筑物上有模糊的,且比例较小,以一般公众浏览网页的习惯、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模糊的不可能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樱花中国公司以此主张商标侵权,本院不予支持。
樱花中国公司还主张好夫人公司在产品、工厂招牌上使用,但没有就此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不正当竞争。
樱花中国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等商品上持续使用“樱花”字号及注册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也先后在2012年、201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樱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好夫人公司与樱花中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其使用网页的主体部分“中山樱花”用于宣传,具有攀附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的明显恶意,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樱花中国公司主张好夫人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樱花”文字的域名,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举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樱花中国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及好夫人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
2.好夫人公司的规模较大;
3.好夫人使用域名的持续时间长;
4.好夫人公司存在重复侵权的情节,主观恶意较大;
5.樱花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律师出庭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酌定好夫人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樱花”文字的域名;
二、被告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