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初64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亭县城关天元手机卡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西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5MA08F5DU8K。
经营者:吴海鹏,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乐亭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亭县城关天元手机卡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