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2刑初14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文明,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二娣,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进林,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营转,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军,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焕林、陈微子,均系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9〕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邵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及辩护人李二娣、黄营转、陈焕林、陈微子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018年3、4月至×××019年×××月13日期间,被告人曾文明与同案人周某2(另案处理)结伙,先后雇请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等地,利用同案人周某3(另案处理)提供或向其他人购买的商标标识、酒瓶、打码机、原料酒等原料工具,以杰坊、豪马等洋酒为原料酒,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灌装生产带有“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销售,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01×××0元。
具体情况如下:×××.20×××8年5月5日至×××019年×××月1×××日期间,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仕”等洋酒给叶某(微信名:“骑着毛驴闯红灯”)、马某、谢某1(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44600元。
×××.20×××8年5月至×××019年×××月10日期间,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仕”等洋酒给林某(微信名:公子酒业boss)、殷某(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4500元。
3.×××019年×××月10日,以人民币800元一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芝华士”×××0件(700ml/瓶,每件×××2瓶)及以人民币×××9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马爹利某2仕”×××件(×××L/瓶,每件×××2瓶)给廖午(微信名:廖午,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60元。
4.×××019年×××月1×××日至×××2日,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洋酒给林中濠(微信名:Lin,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8400元。
其中:×××月1×××日以人民币60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马爹利XO”×××2瓶(700ml/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元;
×××月1×××日,以人民币×××60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2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00元。
5.×××018年×××2月×××2日至×××019年×××月13日期间,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洋酒给陈某2(微信名:奕(载德批发部),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055×××0元。
其中:×××2月×××9日以人民币×××8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5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400元;
×××月5日以人民币×××8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5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00元;
×××月6日以人民币58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名仕”4瓶(×××.5L/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0元;
×××月10日以人民币30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5件(×××L/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
×××月1×××日以人民币30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5件(×××L/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
6.×××019年×××月2日至×××月1×××日期间,销售上述灌装洋酒给陈焕灿(微信名:灿纳酒庄C.N,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00元。
其中:×××月6日以人民币65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马爹利某1带”×××件(×××L/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7800元人民币;
×××月9日以人民币65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港版“马爹利某1带”×××件(×××L/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5600元人民币。
7.×××019年×××月6日至×××月10日期间,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洋酒给微信名为“卡堡酒业(潘少)”的人(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40元。
其中:×××月6日,以人民币×××8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4件(700ml/瓶,每件×××2瓶)、以人民币×××5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3件(×××L/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7640元人民币;
×××月10日,以人民币×××8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0件(700ml/瓶,每件×××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元。
8.×××019年×××月7日,以人民币×××7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件(700ml/瓶,每件×××2瓶)及以人民币40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马爹利某1带”×××件(700ml/瓶,每件×××2瓶)给微信名为“国民酒汪151××××5588”的人(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80元。
9.×××019年×××月6日,以人民币×××3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灌装生产的“轩尼诗VSOP”×××件(×××L/瓶,每件×××2瓶)及以人民币×××7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轩尼诗VSOP”×××5件(700ml/瓶,每件×××2瓶)、以人民币55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马爹利XO”6瓶(700ml/瓶)给微信名为“Jonny”的人(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0元。
×××0.×××019年×××月7日,以人民币48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灌装生产的“马爹利某1带”3件(每件×××2瓶)给微信名为“轩宇”的人(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元。
×××019年×××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及同案人周某2,缴获酒瓶、商标贴、电吹风机、封盖机、打码机、原料酒等原料工具一批,并现场查获已灌装生产完欲销售给叶某、马某、谢某1的“马爹利某1带”×××20瓶(700ml/瓶),经核算价值人民币5×××000元;
查获已灌装生产完欲销售给林中濠的“轩尼诗百乐廷”×××2瓶(700ml/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00元。
同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天健广场×××83号D3区307档瑞通物流托运部,查获欲销售给廖午的“芝华仕”×××18瓶(700ml/瓶)、“马爹利某2仕”×××2瓶(700ml/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60元。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的供述、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相关商标注册登记证明及授权书等书证、搜查及扣押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材料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曾文明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倪进林、伍军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
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倪进林、伍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文明当庭对本案指控事实有异议,因此撤销其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材料。
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文明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的幅度内从重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文明在庭审前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庭审过程中又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意见,称其没有参与那么多宗犯罪,并辩称不是主犯,且认为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曾文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公诉机关仅根据银行流水及微信记录认定所有在微信上显示的收入都是属于被告人曾文明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并没有实际证据证明被告人从×××018年5月开始至案发时所销售的是洋酒,且属于假冒涉案的注册商标的洋酒,同时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相关的价格鉴定报告对该部分数额予认定。
3.只有证人马某、谢某1等人的证言,没有这些经销商其他的书证、出库单等凭证证明,上述证人并没有承认向被告人购买过假酒,只有被告人的自我供述及被告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定被告人曾文明有罪。
4.涉案银行卡是属于周某2的,并非属于被告人曾文明的,其并不清楚该卡的所有收入与支出。
5.被告人曾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案发现场查获的×××20瓶“马爹利某1带”、×××2瓶“轩尼诗百乐廷”,在瑞通物流托运部查获的×××18瓶“芝华仕”、×××2瓶“马爹利某2仕”的犯罪事实以及认定的价格没有异议。
6.被告人曾文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7.被告人曾文明被拘留开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8.被告人曾文明系初犯。
9.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他的商标权、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尚未造成如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缓刑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总销售的犯罪金额46×××01×××0元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现场查获的以及瑞通物流托运部查获并认定的为准,应认定为5×××000元+3×××200元=94760元。
恳请给予被告人曾文明予以轻判,判处缓刑。
被告人倪进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倪进林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现场扣押的假酒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被遏制,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倪进林主动坦白,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倪进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5.被告人倪进林法律淡薄,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6.被告人倪进林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
7.被告人倪进林及妻子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伍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伍军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本次犯案与其自身社会阅历、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严重欠缺有很大关系。
×××.被告人伍军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性作用,并未从中获利且社会危害性较低。
3.被告人伍军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认罪。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被告人倪进林供述其系×××018年×××0月受同案人周某2等人的雇请参与制作假酒,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的出租屋参与生产制作假酒的次数共两、三次,一天可得报酬人民币×××00元。
被告人伍军供述其系×××019年元旦左右受同案人周某2等人的安排,在上址参与生产制作假酒,总共做了三、四次。
再,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文明处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部;
从被告人倪进林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黑色VIVO牌手机×××部、白色VIVO牌手机×××部;
从被告人伍军处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5手机×××部、OPPO牌手机×××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抓获经过》等证实:×××019年×××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他人举报,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十一巷旁出租屋抓获正在生产假冒洋酒的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并查获轩尼诗、马爹利等洋酒及制假原料、工具一批,同案人周某2在抓捕过程中,有逃跑行为,其在从三楼跳楼逃跑过程中摔下,致左腿骨折、腰椎骨折。
×××.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及同案人周某2签认的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的作案现场照片、天健广场D3区3307档瑞通物流的查获现场照片、手机内照片、手机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同案人周某2确认其微信名称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照片中其与微信名为“Lin”(微信号:×××)×××月×××0日至×××月1×××日“杯莫停价格,×××600一只,供桥×××2支,什么时候要,明天把4件杯莫停地址给我,×××600一只,×××2只3×××200”等聊天内容是其与Lin的交易记录。
其确认照片中其与微信名为“廖午”(微信名:×××)×××月×××0日至×××月1×××日“王总您好,十件芝华士,十件名仕,价格能低点?
最低价了,我都没涨你价了,好吧,×××0件芝华士800,二件名仕×××90,×××件共4560,一共×××2560”等聊天内容是其与廖午的交易记录,×××月13日的聊天记录中一张某通托运部的单据照片显示“收货人廖午,时间是×××9年元月×××3日,件数为×××2”等内容,是其与廖午的发货单据。
被告人曾文明确认号码为“×××”的苹果手机是其本人的。
其确认其与周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019年×××月1×××日的“×××0件芝华士800,二件名仕×××90,×××件共4560,一共×××2560”等内容及×××019年×××月13日的“把杯莫停,和蓝带标拿着,车子等会就会到”的内容,是周某2截图发送给其的信息,其手机中还存有其之前在五仙桥买瓶的部分账单照片。
被告人倪进林确认照片标记号码为“136××××3693”、“138××××7683”的两台智能手机是其本人的,其中手机中存在的3张显示贴有“MARTELL”商标和“Hennessy”商标的洋酒是其用手机拍摄的上述窝点生产的假酒。
且在×××019年×××月1×××日、×××月8日、×××月6日、×××月2日及×××018年×××2月30日、×××2月×××8日、×××2月×××5日其均有拍摄做酒的照片及视频。
倪进林扣押在案的手机,其手机内存有“周某2”的电话:137××××3016、135××××8760,“明明”的电话:×××,“军军”的电话:151××××5903,显示在×××018年×××0月至×××019年×××月1×××期间,均有多次通话记录。
其上述两台手机登陆某信名分别“阳光”、“有你就开心”,其“有你就开心”微信有添加周某2的微信“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曾文明的微信“A漂流瓶”,微信有收取周某2的转账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伍军确认照片标记号码为“151××××5903”、“135××××8604”的两台手机是其本人的,其手机通讯录中有“周某4(二哥)”的电话:135××××8760、137××××3016,“明哥”的电话:×××,“大舅(戴军)”的电话138××××7683,在×××018年×××2月×××6日至×××019年×××月13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
其中存储的5张显示贴有“Hennessy”标洋酒的照片是其用手机拍摄的其做的假酒照片。
其确认其上述两个手机登陆的微信名分别为“酒醉人不归”(微信号:×××)和“@W”(微信号:×××),其中“酒醉人不归”的微信其在×××018年×××月24日至×××019年×××月1×××日期间,与其手机中微信名为“Zz”、“汪(上海)”、“A卖酒的戈某兄弟陈某1”等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有派发卡片招揽购买假酒的客户,有销售“茅台”、“五粮液”、“人头马vsop×××50”及收款销售酒等内容;
“@W”在×××018年×××2月×××1日至×××019年×××月1×××日期间与其手机中微信名“周某2(二哥)”有关于做酒的聊天记录;
在×××018年×××0月×××5日至×××018年×××1月×××4日期间与其手机中微信名“明哥”(微信号:×××,曾文明)有做酒的聊天记录;
与“大哥(阿婶)”(微信号:×××)在×××0×××8年9月9日至×××019年×××月13日期间有关于酒瓶买卖的聊天记录。
3.《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第×××017589×××号、890643号、8906×××8号、3909×××38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证实:“图标+Hennessy”、“图标”、“Hennessy”、“轩尼诗”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分别为×××017589×××号、890643号、8906×××8号、3909×××38号。
目前其注册人均为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又名:法国轩尼诗公司)。
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限内。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均包括酒、白兰地。
(×××)第×××07×××657×××号、5443534号、5667880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证实:“MARTELL”、“图标”、“CORDONBLEU”、“图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分别为×××07×××657×××号、5443534号、5667880号。
目前其注册人均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限内。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均包括酒精饮料。
(3)第75434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证实:“图标”(芝华士)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分别为75434号。
目前其注册人均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限内。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均包括苏格兰威士忌酒。
经比对,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标识、酒瓶等种类、数量及特征,并固定了侵权商品上的商标图样,缴获样品照片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所持有的注册商标一致。
而假冒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并实际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
4.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019年×××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举报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抓获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及同案人周某2等,并查获制假工具及假冒洋酒一批,并予以扣押。
但经联系黄埔区质量技术质检部门,由于该部门无法对查获假冒洋酒酒液进行品质鉴定,故无法确定是否系伪劣产品。
另外,民警在办理曾文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扣押了曾文明手机一部,经对扣押手机进行查阅,发现曾文明在制假销假过程中有使用手机进行了违法活动,为此,办案人员将相关手机截图(共50页为被告人曾文明与周案人周某2的聊天记录及发送相关图片截图)打印给被告人曾文明予签字。
5.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身份复印件等证实:×××018年×××1月6日李佰强向朱某1租赁了广州市白云区建南横巷街十一巷×××号1至3楼的房屋,李佰强的身份证号码为:,电话为:137××××9526。
经证人朱某1签认,其确认横巷街十一巷4号旁边打开铁门的房子就是其的房子,未挂门牌号码,实际地址为:横巷街十一巷×××号,即上述租赁合同写明的地址。
(二)辨认笔录×××.同案人周飞辨认出“明明”(曾文明)、“老舅”(倪进林)、伍军三人是和其一起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一楼做假洋酒的人。
×××.被告人曾文明辨认出“大舅”(倪进林)、周某2、伍军三人是和其一起在上述地址做假酒的人。
3.被告人伍军辨认出“阿舅”(倪进林)、周某2、“明哥”(曾文明),都是与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一楼窝点生产假酒的人。
4.被告人倪进林辨认出“小飞”(周某2),是负责整理装酒的盒子,他是窝点其中一名负责人;
“小明”(曾文明)是负责贴标签、封盖、他也是窝点负责人之一;
“小军”(伍军)是和他负责洗瓶子、灌打包装、搬假酒成品装车的人。
5.证人马某辨认出男子叶某就是让其转款给周某2的人。
(三)搜查及扣押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019年×××月23日公安机关对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旁出租屋进行了搜查,抓获了正在灌装假冒洋酒的嫌疑人,查获生产假冒洋酒工具、空瓶一批,灌装成品假冒洋酒一批。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对以下物品进行了扣押:×××制假工具胶桶(50L)×××个、制假工具吹风机×××个、酒瓶封盖机器×××台、酒瓶打码机器×××台、马爹利某2仕二维码标700贴、马爹利某1带胶盖40个、轩尼诗VSOP前标贴×××40个、轩尼诗XO铝盖30个、轩尼诗VSOP铝盖30个、轩尼诗VSOP(700ml)空瓶7支、慕爵拿破仑白兰地空瓶×××16支、马爹利某2仕(3L)空瓶×××0支、马爹利XO(70cl)空瓶34支、马爹利某1带(×××L)空瓶×××6支、马爹利某2仕(70cl)空瓶×××32支、轩尼诗VS(×××L)空瓶×××3支、轩尼诗XO(70cl)空瓶3支、轩尼诗XO(×××L)空瓶×××支、豪马白兰地(×××5L)4箱、杰坊VSOP(700ml)37×××支、马爹利某1带(700ml)×××20支、轩尼诗百乐廷(70cl)×××2支。
同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周某2的供述及其手机中的物流单据,对同案人周飞委托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天健广场×××83号D3区307档瑞通托运部运输的洋酒:芝华仕新境(700ml)×××18支、马爹利某2仕(700ml)×××2支进行了扣押。
还扣押了被告人曾文明的手机一台、周某2的手机一台、伍军的手机两台、倪进林的手机两台。
(四)证人证言:×××.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018年×××1月6日其位于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的房子租给一个叫李佰强的人,每月租金×××500元,租期是一年,对方现金支付了六个月的租金。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019年×××月13日上午9时,有一个男子开车过来说要发十二配件到江西赣州,微信支付运费360元,后来公安机关将这批货物扣押,有马爹利某2仕700ml的×××2支,芝华士新境700ml的×××18支,共计是×××40支酒。
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同案人周某2的父亲,其称周某2因做违法的事,在逃跑过程中摔伤,其是周某2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关于其银行账户的事,其先是说不知道其名下的62×××07的账户是谁在用,也不知道周某2有向这个账户转账了三百多万元人民币。
后在接受询问时又说周某2转到其账户的钱是其卖螃蟹的钱,是周某2代收的。
另外,其供认周某2的银行转账到其上述账户的785万元,这些钱都是卖螃蟹的钱,都用于还给长江的渔民了。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无锡交通银行62×××14是其持有的账户并使用的,其老公谢某1是从事酒吧经营的,其有根据其老公的指示在×××018年5月至×××019年期间转账给周某2人民币300多万元,其老公说是买酒的钱,周某2提供的洋酒是名仕和蓝带,名仕700ml大约300元,蓝带700ml大约700-800元,其没有见过周某2,也没有找周某2买过大闸蟹,周某2说卖给他们的酒是真酒。
找周某2买酒,是叶某介绍的,其老公委托叶某帮忙下单,其根据老公谢某1的指示转账,其老公堂弟谢某2负责接货、提货等。
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018年5月起,其有介绍周某2给谢某1,提供洋酒货源,其与谢某1是朋友,双方有供应啤酒的生意。
其有帮谢某1找周某2订洋酒,但留的联系电话是谢某2的,发货和收货都是他们自己弄,主要是向周某2购买马爹利某2仕、马爹利某1带等,马爹利某2仕700ml大约300元,马爹利某1带700ml大约是600-700元左右,其帮谢某1找周某2订过洋酒大约十几万。
6.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018年5月起,其做工作的无锡市梁溪区×××91×××酒吧街“皇后酒吧”有从广州采购洋酒,其有根据其堂哥谢某1的安排负责接货、提货,都是其一个人负责,从广州采购的洋酒有轩尼诗、马爹利某2仕、马爹利某1带等,具体价格其不清楚,也不知道酒的真假,采购的酒都在酒吧销售完了。
7.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018年5月起,其经叶某介绍,其自己有联系过周某2要采购洋酒,也有委托叶某找周某2订购洋酒,其老婆马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周某2,周某2通过物流发货过来,货到无锡后,其公司采购谢某2去物流公司拿货,然后酒吧就把这些货销售出去。
采购的主要是马爹利某2仕和马爹利某1带这两个系列,马爹利某2仕700ml价格是300元人民币,马爹利某1带700ml是700元人民币,周某2告知其洋酒是正品。
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017年下半年,其从一个卖酒的微信群里加了周某2的微信,并开始找周某2购买轩尼诗VSOP、轩尼诗XO、蓝带、名仕、拱桥等洋酒,其找周某2进的洋酒价格确实很便宜,但周某2跟其说是正品,也就没有考虑。
其向周某2购买洋酒主要是通过其老婆殷某银行转账及其自己微信转账支付的,但×××017年×××2月×××7日转账44000元、×××017年×××2月×××9日转账×××5000元、×××018年×××2月×××3日转账50000元,这些共×××19000元转账是其向周某2购买大闸蟹的款项。
9.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银行账户是62×××20和62×××99是其自己的卡,其有根据其老公的要求,转账给周某2,但不清楚这些钱具体是做什么。
最近两年其和其老公有买过大闸蟹,每次买几万元大闸蟹,用于摆酒、送礼等。
(五)同案人周某2的供述证实:×××018年3月份的时候其与“明明”合伙在广州市天河区伍某生产假酒,后来请了“伍军”、“老舅”一起生产假酒,×××018年×××1月份搬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一楼开始生产假洋酒,他们生产的假酒有轩尼诗VSOP、轩尼诗XO、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仕、杯莫停等,被抓当天上午其有发货给“廖午”共有十二件货,其中有十件芝华仕,二件名仕,当天在上述窝点生产订单是×××0件蓝带(×××.4斤)以及4件杯莫停(×××.4斤)。
所发的货都是其和明明找客户,然后发物流到外地,没有找广州销售。
轩尼诗VSOP×××.4斤的约×××30-×××40元一瓶,×××斤的约×××00-×××10元一瓶、轩尼诗XO×××.4斤约400-450元一瓶,×××斤的约550-600元一瓶,马爹利某1带×××.4斤约400-450元一瓶,×××斤的约550-600元一瓶,马爹利某2仕×××.4斤约×××50-×××80元一瓶,×××斤的约×××10-×××30元一瓶,杯莫停×××.4斤×××600元每瓶。
生产的假酒销售到广西、佛山、河源、湛江。
我们用来生产假洋酒的设备是“小周”提供给我们的。
我和“明明”做洋酒的利润五五分成。
那窝点是“小周”租赁的,听说他叫“周某3”。
伍军是×××018年×××2月来到广州,跟着给其做假酒,时间大约一个月。
没有具体说每个人是多少工资,平时一起吃住,想着到年底根据做酒的业绩发奖金。
曾文明是×××018年4月份的时候一起做假酒的,当时业务不怎么样,其记得曾文明、伍军、倪进林一起做假酒大约有3-4批,每次都是周某3提供酒瓶(空的)以及低档洋酒还有商标。
大家四个就过去帮忙做的,做了之后,有周某3负责销售,具体销售情况谁也不清楚。
倪进林是×××018年×××1月份开始帮其做的,也是没有发工资,主要是看年底的业绩发点工资。
其近期有发货,×××1日发过一批货。
×××3日上午发了×××0件芝华仕(每件×××2瓶),×××件1.4的名仕(每件×××2瓶)都是发往江西省赣州市(具体地址不清楚地址)。
其做假酒的酒瓶、包装箱、灌装的酒等都是由“小周”提供的。
生产轩尼诗VSOP是用40多元的洋酒“杰坊”来灌装的、轩尼诗XO是用轩尼诗VSOP来灌装的、马爹利某1带是用马爹利某2仕来灌装的、马爹利某2仕是用40多远的洋酒“杰坊”来灌装的、杯莫停是用轩尼诗VSOP来灌装的。
“杯莫停”和“百乐廷”是同一种洋酒,只是叫法不一样。
抓获当天在窝点查获的百乐廷是深圳的一个客户(该客户没见过面,只是他微信地区显示为深圳)买的,该客户微信号为:×××,在手机名称为LIN。
他当时要其做×××2瓶轩尼诗百乐廷洋酒,这些酒是用轩尼诗VS、轩尼诗VSOP勾兑灌装的,卖给他是×××600元/瓶。
还帮他做了十二支(每支700毫升)的蓝带拱桥,这批酒已经按照他给的地址发货出去了。
和他的这两笔交易我都有收到钱,拱桥是600元一支,这些在其和他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体现。
×××019年×××月13日,其通过瑞通托运部快递出去的货,买家是微信叫“廖午”的男子,但其与他没见面过,交易过程在我和廖午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反映,但是因为没有什么利润,其就在五仙桥找了一个同行,让这个人帮忙做,做完让他直接发物流给廖午的。
发给“廖午”共有十二件货,其中有十件芝华仕,二件名仕。
其与曾文明一起合伙做假酒生意,有专用的银行账户,是建设银行的卡,账号是33×××04,卡在曾文明处保管,卡户名是其的名字,该卡的出入账记录其会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我与曾文明约定是各占一半。
还有这个账户有些进账是其父亲销售大闸蟹的款项。
其这个银行进账大部分都是销售大闸蟹的款项,具体哪些是销售大闸蟹的进账,哪些是销售假酒的进账,其区分不了。
其辩解其与马某、殷某等人转账均是销售正品洋酒及大闸蟹的款项。
(六)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曾文明侦查阶段的供述:×××019年×××月13日,其在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的一个出租屋的一楼和周某2、伍军、大舅等三人一起做假酒,快做完的时候,其和周某2走到三楼阳台,发现楼下有几名陌生男子,其害怕是警察,隧与周某2就从三楼阳台跳楼逃跑,但跑了几栋房顶后在一个巷子里被警察抓到。
昨天周某2告诉其今天要过来窝点做蓝带和轩尼诗杯莫停,让其上午在伍某准备好杯莫停的瓶子、盒子、箱子和蓝带的商标,还有用来灌装杯莫停的轩尼诗VSOP,并叫上伍军、大舅两人。
其就按照他的吩咐×××1点多到了窝点,做好准备后大概一点左右,周某2也到窝点了。
在窝点的时候其负责盖盖子和吹风机吹膜,伍军和大舅一个灌酒一个擦盒子和瓶子,周某2就没有什么具体的事情。
哪里需要帮忙就帮一下。
其和周某2是几年前在打工期间认识的,大概在×××017年两个人合伙开始在伍某做假酒,到处派卡片跑业务,×××018年×××0月份左右搬到“小周”提供的窝点(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的一个出租屋)。
这个窝点是“小周”租的,电话是152××××5894,他应该是南方人,三十岁左右,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是通过周某2认识的。
房租是“小周”交的,其和周某2再把房租给他的。
窝点用来做假酒的原液和瓶子是“小周”提供的,要用多少就给他多少钱。
打码机也是“小周”的。
其和周某2是老乡,和他一起合伙做假酒,他负责业务;
其和他一起出资,年底分钱的时候,其分三四成。
因为其和周某2合伙,所以一般接到订单,收到货款和需要支付款项给小周时,周某2就会告诉其,平时其只是负责生产,周某2接到订单后,如果需要自己做,就会去窝点做,到了窝点就直接用低档国产酒灌装,不勾兑其他,没有具体什么标准,窝点有什么低档酒就直接用什么酒,很随意。
如果接到的订单做不了,就让伍某的老乡们帮忙做的,再赚×××00元一箱的差价。
其和周某2主要是做名仕、蓝带、轩尼诗等洋酒,还做过路易十三,不做白酒。
做的假酒是不用勾兑的,直接用国产低档酒灌装。
做一瓶假酒的成本也要×××00元左右。
做的假蓝带是300元左右一瓶(如果是一斤四的就是两百多,两斤的就是三百多,平均三百左右),名仕×××00左右一瓶(如果一斤四的酒两百多,两斤就是三百多,平均三百左右),今天做的杯莫停×××000元一瓶。
拉原料(瓶子等配套)和出货基本上是用固定用一部面包车,这个车也是“小周”找的,每次其做好就有周某2通知他过来出货(假酒),他就会过来,然后叫一个三轮车把货运到他停车的地方,周某2会把送货地址告诉小面包车司机,小面包司机就把货运到物流基地,通过物流把货运到客户那里。
给这个司机×××00元左右,都是周某2给的。
其和周某2、伍军在案发当天做过几箱(每箱×××2瓶)轩尼诗VSOP(700ml)和几箱(每箱6瓶)轩尼诗XO(×××000ml),一共二十多箱。
其中第一次出货其和周某2等人都没去,只是叫司机去物流出货,第二次是其与周某2、伍军、司机一起去了物流发货,发完就回家了。
卖给惠州“公子酒业”和无锡的酒都是其和周某2做的,他们应该知道是假酒,因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且他们和周某2联系业务都说让其和周某2做什么规格的酒,另外无锡的客户还会把空的洋酒瓶寄回来给其和周某2。
其不认识他们,都是周某2通过微信联系的。
其和周某2合伙做假酒有一个建设银行的卡,卡在其这里(具体账号记不清了,周某2是户主),其和周某2都有密码,但周某2开通了网上银行。
其和周某2做假酒以前分过一次钱,其分了二三十万,本来准备×××019年初回家过年时再分一次钱的,但被抓了。
周某2应该没有做其他生意的。
被告人曾文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其是×××017年开始与周某2合作做假酒,无锡酒吧老板“骑着毛驴闯红灯”和“公子酒业”是找他们买假酒的大客户,其中无锡酒吧老板是×××018年6月左右开始找其和周某2下订单要马爹利某2仕(×××.5L,一件是6瓶)和马爹利某1带(700ml,一件是×××2瓶),每次最少有几件,最多有30件左右,但大多情况是×××0件至×××0件左右。
卖给他们的名仕(×××.5L)和蓝带(700ml)价格是300至500元左右,基本上是300元比较多。
“公子酒业”那边每个月都会要一、两次货,每次几件至十几件不等,主要是买名仕(×××L,卖他是×××90元左右一瓶)、轩v(轩尼诗vsop,700ML,卖×××60元左右一瓶;
×××L,卖×××00元左右一瓶)、蓝带(有700ml、×××L)等。
另外,周某2手机中微信名为“朱某2”、“夫子”、“灿纳酒庄CN”、“廖午”、“奕(载德批发部)”、“卡庆堡酒业(潘少)”、“jonny”、“轩宇”等人均是找其和周某2购买假酒的客户,周某2接到订单后,会把下单信息发给其看,让其准备生产。
周某2分给其有时是现金,有时是微信转账,有时是银行转账到其名下农业银行的卡号(具体卡号我不记得了,好像就是在广州梅花园支行开的),其和周某2做假酒,有时一个月分一两万元,年底则分十几万元。
其微信名叫“漂流瓶”,微信号是×××或者qq66×××00,QQ号是28×××61。
周某2手机中微信叫“名”的就是其微信号,其只有这一个微信号。
小周的微信就是周某2手机中微信名叫“ZCL”的。
其和周某2微信聊天内容中,那些酒的下单信息,都是周某2接单后,发给其看,让其准备生产的。
基本上都是大家,还有小周一起做的,只有在大家忙不过来时,有时找其他人做。
周某2跟其说“公子酒业”和“骑着毛驴闯红灯”是大客户,故刚开始在他们要的名仕、轩V、芝华仕这三种货里面,每一箱会放3-4瓶真酒,后来发现没什么问题,基本上就没有放过真酒了。
但是卖给他们的蓝带及比较贵酒没有放过真酒,他们应该知道卖给他们的是假酒,因为价格比较低,他们应该清楚。
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在窝点现场扣押的×××20支马爹利某1带,这些都是无锡酒吧(骑着毛驴闯红灯)那边要的货,他们还要了30件3斤装的名仕,但是由于没有收集到瓶子,还没有做。
但对方的钱是已经转给周某2了。
伍军和倪进林都是×××018年下半年开始过来帮忙做假酒的,他们两个也就做了两、三个月,是周某2叫他们过来帮忙的,也不是每次都来,只有在忙的时候才叫他们帮忙。
具体工资其也不是很清楚,伍军是周某2的朋友,是偶尔过来帮忙,一个月过来几次。
×××.被告人倪进林的供述:其是从×××018年×××0月开始做假酒的,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的出租屋这个窝点的负责人是“小飞”和“小明”,具体分工是:其和“小军”负责洗瓶子,灌装、打包装、搬假酒成品装车,小明负责贴标签、封盖,小飞负责理装酒的盒子。
生产的假酒是有马爹利某2仕、马爹利某1带等品牌洋酒,做一次假酒的报酬是×××00元,每次做完假酒都是小飞给其钱的。
被抓当天他们生产了蓝带×××20支和×××2瓶(700毫升)杯莫停洋酒。
其至今一共做了两、三次。
3.被告人伍军的供述:×××018年×××2月×××8日开始,其受其表哥周某2的安排,在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隔壁的窝点与曾文明、“舅”、周某2一起做假酒,总共做过三、四次假酒,每次6件至×××0件,周某2是老板,具体分工是:其和“舅”主要洗酒瓶和灌假酒,曾文明负责有技术的活,比如贴标、封盖和吹收缩膜。
周某2负责联系客户。
被抓那天他们生产了×××20支马爹利某1带和×××2支轩尼诗百乐廷,周某2承诺年底给其×××万元的奖金作为报酬。
(七)鉴定意见×××.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公证书、使领馆认证证明、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019年×××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聘请广州市史某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对在曾文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查获×××2支轩尼诗百乐廷酒进行真伪鉴定。
该公司×××018年×××1月×××9日获得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又名:法国轩尼诗公司)授权,广州市史某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代表其在中国境内维权,包括鉴别涉嫌侵权产品的真伪、出具鉴定证书,期限至×××019年×××2月3×××日届满。
该公司确认认法国轩尼诗公司未授权广州市白云区清河村建南横巷街是一巷4号旁一楼当事人曾文明等人使用“Hennessy”及“图标”等注册商标;
该公司确认公安机关×××019年×××月1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清河村建南横巷街是一巷4号旁一楼查获的“轩尼诗百乐廷(70cl)×××2支、轩尼诗VSOP铝盖30个、轩尼诗XO铝盖30个、轩尼诗VSOP前标贴×××40贴”,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均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第8906×××8号和第8906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其中,轩尼诗百乐廷干邑白兰地(700ml)市场销售价格是人民币7480元一瓶。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奇瓦思兄弟公司(英国)对北京市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使领馆认证证明、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未授权声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019年×××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聘请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曾文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查获的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仕、芝华士酒进行真伪鉴定。
该公司确认公安机关×××019年×××月1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旁(当事人:曾文明)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天健广场D3区3307档(当事人:曾文明)查获的目标产品:“马爹利某1带干邑白兰地(700ml)×××20瓶、马爹利某2士(70cl)空瓶×××32个、马爹利某1带(×××L)空瓶×××6个、马爹利XO(70cl)空瓶34个、马爹利某2士(3L)空瓶×××0个、马爹利某2士二维码标700个、马爹利某1带胶盖40个、芝华士新境×××2年苏格兰威士忌(700ml)×××18瓶、马爹利某2仕干邑白兰地(700ml)×××2瓶”,产品商标的权利人未授权上述涉案当事人或涉案公司在任何地点制造、生产、加工、储存、分销目标产品或使用其持有的注册商标。
上述目标产品均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
其中,“马爹利某1带干邑白兰地(700ml)”,零售价格是人民币×××200元;
“芝华士新境×××2年苏格兰威士忌(700ml)”,零售价格是人民币×××35元,×××18瓶的总价值是人民币×××7730元;
“马爹利某2仕干邑白兰地(700ml)”,零售价格是人民币53×××元。
(八)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清河村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南侧出租屋,为一栋五层高的出租屋。
据现场勘查发现,从出租屋大门进入为楼梯,出租屋大门靠门北侧放有一箱酒,一楼楼梯北侧放有8箱酒和一箱打包好的酒,一楼至二楼楼梯转折平台处放有×××8箱酒瓶;
一楼大门位于楼梯南侧,一楼大门朝北;
从大门进入为一楼大厅,一楼大厅东北侧为厕所,大厅东侧摆有一张办公桌,在一楼办公桌上企图鼠标擦拭子(生物检材)一份;
大厅东南侧摆有一部可疑人员用作打封酒瓶的工具,大厅正西侧摆有×××7箱酒;
西南侧摆有一箱酒,在大厅西侧马爹利酒瓶(编号×××0)上直接拍照提取指纹×××;
大厅中部北侧地面上摆有48支没有生产好的马爹利某1带酒,大厅中部南侧地面上摆有7×××支没有生产好的马爹利某1带酒;
大厅办公桌西侧地面上摆有一支慕爵酒瓶,在慕爵酒瓶(编号×××1)上直接拍照提取指纹×××;
在一楼大厅慕爵酒瓶(编号×××1)提取擦拭子(生物检材)×××份。
从一楼大厅进入为一楼房间,一楼房间门朝北,房间西侧靠门处摆有一张凳子,在一楼房间凳子下的红牛罐罐口提取擦拭子(生物检材)×××份;
在红牛罐(编号4)上50×××显现拍照提取指纹6;
一楼房间正西侧摆有×××4箱酒,×××4箱酒南侧放有一个红色电热吹风机,在一楼房间红色电热吹风机提取擦拭子(生物检材)一份;
在一楼房间北侧靠门处摆有一个垃圾铲,在一楼房间垃圾铲内提取烟头(生物检材)一枚;
房间垃圾铲西侧摆有一箱酒和4箱豪马白兰地,一箱酒旁边放有一个绿色电热吹风机,在一楼房间绿色电热吹风机提取擦拭子(生物检材)一份。
房间东侧摆有×××7箱酒瓶,×××7箱酒瓶西侧地面上摆有×××2支没生产好的轩尼诗杯莫停,在杯莫停酒瓶(编号×××2)上直接拍照提取指纹3;
杯莫停(编号×××3)上直接拍照提取指纹4;
房间南侧摆有7箱酒瓶和×××2个空礼盒,7箱酒瓶北侧地面上摆有一个绿色水杯,在一楼房间绿色水杯杯口提取擦拭子(生物检材)一份。
(九)涉案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同案人周某2的手机电子数据材料报告及微信查询信息、交易记录证实:同案人周某2,其137××××3016的手机,登陆某信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其手机中存有“小周”电话152××××5894,“名”的电话×××、“大舅”的电话136××××3693、“五军”的电话189××××1968。
其微信收藏×××018年5月×××7日的内容显示“轩尼诗系列:700毫升轩尼诗VSOP×××80一只,二斤轩尼诗VSOP×××50一只,三斤轩尼诗VSOP450一只,6斤轩尼诗VSOP950一只;
轩尼诗百乐亭700毫升×××500一只,三斤3800一只;
700毫升轩尼诗XO450一只,二斤XO600一只,三斤XO950一只,6斤XO×××300一只”、“马爹利系列:700毫升马爹利某2士×××90一只,二斤的×××60一只,三斤的450一只,6斤的950一只;
700毫升马爹利某1带450一只,二斤的600一只,三斤的950一只,6斤的×××400一只;
700毫升马爹利XO500一只,二斤的700一只,三斤的×××000一只,6斤的×××500一只”及人头马系列的报价等内容。
其与微信名“廖午”(微信号:×××,绑定的姓名廖午,身份证号:,电话:187××××5416)在×××018年×××2月3×××日至×××019年×××月13日期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廖午”在×××019年×××月1×××日有向周某2购买×××0件”芝华士”,(800元一件),×××件2斤装“名仕”(×××90元一瓶,一件×××2瓶),并支付周某2人民币×××2560元,×××019年×××月13日周某2发送一张某通托运部的货运单,“廖午”有提供收货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茶山路美姝酒庄,收货人、发货人都是廖午,电话187××××5416”。
经查看名为“廖午”(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1月×××7日至×××019年×××月1×××日期间其三次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769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有上述×××019年×××月1×××日转账的×××2560元人民币。
(共计人民币×××.256万元)其与微信名“jonny”(微信号:×××,绑定的姓名:张建华,身份证号:,电话:138××××1227)在×××019年×××月1×××日至×××月13日的聊天记录中,周某2有报价“二斤装蓝带650元一瓶”、“二斤名仕×××50元一瓶”、“二斤人头马XO,600元一瓶”,×××019年×××月13日“jonny”有向周某2下单购买“×××0支×××斤轩尼诗VSOP,3支×××.4斤的轩尼诗VSOP,4支×××斤的蓝带”,但聊天记录未显示有交付。
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4月×××日至×××019年×××月6日期间,微信名“jonny”(微信号:×××)分二十八次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9.008×××万元人民币,其中上述×××019年×××月1×××日至×××月13日的聊天记录未交付。
其与微信名“拼搏人生”(微信号:×××,绑定的姓名:黄永事,身份证号:,电话:130××××7943)在×××018年×××2月30日至×××019年×××月13日期间的聊天记录,“拼搏人生”在×××018年×××2月30日、3×××日及×××019年×××月2日、3日、6日,有帮周某2运货,收取运费750元。
×××019年×××月9日有帮周某2运×××6件货。
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8月×××5日至×××019年×××月6日期间,其分十六次转账给“拼搏人生”(微信号:×××)共计0.704万元人民币。
其与微信名“Lin”(微信号:×××,绑定手机号:135××××0507)在×××019年×××月10日至的微信聊天记录,周某2有“Lin”报价杯莫停×××600元一瓶,拱桥(700ML)600元一瓶,×××019年×××月1×××日“Lin”有向周某2购买“拱桥×××2支”,×××月1×××日“Lin”向周某2建设银行卡转账7×××00元,并提供收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湖区桂城保利花园一期,135××××0507李小姐”;
×××月1×××日“Lin”还向周某2购买杯莫停×××2支,×××600元一支,并已向周某2支付款项,并提供收货地址“郑悦冰,广东肇庆市四会市贞山区碧海大道38号,135××××0507”。
(上述共计人民币3.84万元)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4月×××5日至×××018年9月7日期间,微信名“Lin”(微信号:×××)分九次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6×××1万元人民币,其中上述×××019年×××月10日至×××月1×××日未见微信转账记录。
其与微信名“奕(载德批发部)”(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135××××0338,同案人周某2指认其全面叫陈某2)在×××018年×××2月×××2日至×××019年×××月1×××日期间的聊天记录显示,“×××018年×××2月×××2日支付宝5万,还欠周某275800元”,有要周某2尽量出×××0件“v”,要晚上×××2点送货,有人查等内容;
“×××018年×××2月×××6日支付宝3万微信×××万,还欠周某27×××760元”;
“×××018年×××2月×××8日有聊到“奕(载德批发部)”欠周某27×××760元,在加上“×××5个v,×××80一只,×××5件共计50400,一共×××23×××60元”,“东莞今年抓了×××00多人,是粤强的供货商,安排不了资金,不跟粤强作,我拼死拼活的供着货,本来查的严,风险又大……”;
“×××019年×××月2日,欠我×××23×××60,5件V,×××6800,还欠×××39960元”,二斤轩V;
“×××019年×××月2日支付宝3万元,微信×××万元,还欠周某289960元”;
“×××019年×××月5日,5件V×××6800元,还欠周某2106760元”;
×××019年×××月6日双方有“×××019年×××月6日,三斤名仕做无码的什么价”、“580”、“明天送几瓶我给人看看有吗、4瓶”、“(语音回复对订单的确认)等信息”;
“×××019年×××月10日5件二斤轩V300一只,5件×××8000元,还欠周某21×××4760元”、“×××019年×××月1×××日支付宝5万元”;
“×××019年×××月1×××日5件V×××8000元,还欠周某29×××760元”等内容。
(上述共计人民币×××8.×××76万元)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7月6日至×××019年×××月2日期间,微信名“奕(载德批发部)”(微信号:×××)分七次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上述×××018年×××2月×××6日微信支付的×××万以及×××019年×××月2日微信支付的×××万。
其与微信名“zcl”(微信号:×××)在×××0×××8年×××2月×××6日至的聊天记录,有“想办法搞×××0件二斤V,我用了我5件红杰,4件加二只蓝杰,古标头,6件加9个,上次那个蓝O550,欠你二万的,减去550”,于×××019年×××月1日周某2转账“zcl”×××9450元”;
于×××019年×××月1日的聊天记录中,周某2有发送“5件二斤古标,4件×××.4的英文名仕,3件二斤中午名仕”等信息;
于×××019年×××月3日的聊天记录中有发送一张订货单显示有人定英文版、中文版的名仕及轩o、轩V等,周某2还向“zcl”支付5.6万元(支付宝5万元、微信×××,还欠×××万元),“zcl”向周某2发送三张送货单显示其有向周某2提供制假酒的空瓶、二维码、原料酒等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76×××96元;
于×××019年×××月7日周某2将其与“骑着毛驴闯红灯”的聊天记录转发给“zcl”,让其安排空酒瓶等制假原料的配送;
于×××019年×××月1××周某2转账给“ZCL”×××.9万元,用于清旧账×××万元。
(上述共计人民币7.6万元)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4月×××0日至×××019年×××月1×××日期间,其分六十三次转账给“zcl”(微信号:×××)共计49.48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上述×××019年×××月1日微信支付×××.945万元、×××月3日微信支付0.6万元以及×××月1×××日微信支付×××.9万元。
其与微信名“流血不流泪”(微信号:×××,绑定的姓名刘俊喜,身份证号:,电话:180××××9398)在×××019年×××月1×××日至×××月13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周某2有向“流血不流泪”发送上述廖午的订单信息“赣州市赣县区茶山路美姝酒庄,收货人、发货人都是廖午,电话187××××5416”,后“流血不流泪”向周某2发送了一张某通物流部的货运单;
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4月×××0日至×××019年×××月10日期间,其分二十四次转账给“流血不流泪”(微信号:×××)共计5.×××085万元人民币。
其与微信名“灿纳酒庄C.N”(微信号:×××,绑定的姓名:陈焕灿,身份证号:,电话:151××××4088)在×××019年×××月2日至×××月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灿纳酒庄C.N”有找买酒,其中×××019年×××月2日其收款×××万元,“斤四名仕、×××斤名仕、三斤名仕各十件”;
×××月6日其收款7800元,“一件二斤蓝带,650一只,一件共7800,还欠×××万”;
×××月9日其收款×××万元,“港版蓝带,×××件的×××件,共×××5600”。
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4月3日至×××019年×××月9日期间,微信名“灿纳酒庄C.N”(微信号:×××)分六十六次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58.×××94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上述×××019年×××月2日微信支付的×××万、×××月6日微信支付的0.78万元以及×××月9日微信支付的×××万。
其与微信名“名”(微信号:×××,曾文明)在×××019年×××月3日至×××月13日的聊天记录,周某2有发送其与“夫子”、“公子酒业”、“灿纳酒庄C.N”、“JONNY”、“卡庄堡酒业(潘少)”、“奕(载德批发部)”、“国民酒汪某151××××5588”、“轩宇”、“骑着毛驴闯红灯”、“廖午”、“LIN”等人做酒下单信息截图及其与“zcl”、“×××”等人提供做就材料的聊天截图、安排做酒的信息,其中微信名“夫子”×××019年×××月4日下单“3件英文黑牌、×××件芝华士”并支付人民币3×××00元货款;
微信名“灿纳酒庄C.N”于×××019年×××月6日下单“×××件蓝带(650元一支),欠周某21万元”并支付货款人民币7800元,欠×××万元之前的货款,于×××019年×××月9日下单“港版蓝带×××斤的×××件”并结清之前欠的×××万元货款;
微信名“JONNY”于×××019年×××月6日下单“二件二斤古标(×××30一支)、×××5支斤四轩V(×××70元一支)、6支×××.4蓝O(550一支)”并支付货款人民币×××12×××0元;
微信名“卡堡酒业(潘少)”于×××019年×××月6日下单“4件斤四轩V(×××80元一支)、3件二斤古标(3000元一件)”并支付货款人民币×××7640元,于×××019年×××月10日下单“×××0件斤四轩V(×××80元一支)”货款共计人民币×××1600元,并已经支付×××1600元;
微信名“奕(载德批发部)”有三斤名仕无码的报价人民币580元一支;
微信名“国民酒汪某151××××5588”于×××019年×××月7日下单“二件斤四轩V(×××70一支)、二件斤四蓝带(400元一支)”并支付货款人民币×××3680元;
微信名“轩宇”于×××019年×××月7日下单“三件蓝带(480元一支)”货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
微信名“Lin”于×××019年×××月1×××日下单“一件700毫升马爹利XO英文版”并支付货款人民币7×××00元;
微信名“骑着毛驴闯红灯”于×××019年×××月7日下单“×××5件蓝带、×××0件名仕”并表示年度了要清行货;
微信名“公子酒业”(微信号:×××)于×××0×××9年×××月5日下单“5件二斤名仕、一件6斤名仕”、×××019年×××月10日转账8万元人民币,还欠39000元人民币。
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4月5日至×××018年×××2月30日期间,其分二十九次转账给“名”(微信号:×××)共计×××7.47万元人民币。
其与微信名“骑着毛驴闯红灯”(微信号:×××)的×××0×××9年×××月××××××日的聊天记录,其下单“×××0件斤四蓝带,30件三斤名仕”并转账货款×××0万元人民币。
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5月×××日,微信名“骑着毛驴闯红灯”(微信号:×××)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0.×××6万元人民币。
其与微信名“公子酒业”(微信号:×××、LplWoal,其中微信号×××,绑定的姓名为林某,身份证号码:,电话:139××××9310,绑定的银行卡号为:62×××36、62×××71)的聊天记录,林某有向周某2购买过“一件6斤装名仕,×××000一只,一件共4000;
二斤英文蓝带5件,650一只,5件共39000”、“轩尼诗VSOP规格700ML,5件中文版本;
轩尼诗VSOP规格×××L,8件中文版本;轩尼诗VSOP规格×××.5L,5件中文版本;
轩尼诗VSOP规格3L,3件中文版本;
轩尼诗VSOP规格×××L,5件英文版本;
轩尼诗VSOP规格×××.5L,5件英文版本;
轩尼诗VSOP规格3L,3件英文版本;
轩尼诗XO规格700ML,×××件中文版本;
名仕规格700ML,7件中文版本;
名仕规格×××L,3件中文版本;
名仕规格×××.5L,7件中文版本;
名仕规格3L,3件中文版本;
名仕规格700ML,5件英文版本;
名仕规格×××.5L,5件英文版本;
名仕规格3L,3件英文版本;
×××.4马爹利XO拱桥中文二件,550一只,二件共×××3200元;
×××.4蓝带中文二件,500一只,二件共×××2000;
一件二斤蓝带英文,650一只,一件共7800;
一共5×××件,合计×××66×××60”、×××019年×××月5日周某2有以“王某”的名义向公子酒业“徐某”通过孟元物流发货酒5件等;
经查看名为“A青春荒唐我不负你”(微信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从×××018年5月×××7日至×××018年7月8日期间,微信名“公子酒业”(微信号:×××)分五次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6.×××5万元人民币。
其与微信号:×××在×××0×××9年×××月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与向“×××”拿货50件三斤名仕头,电话133××××5580,并支付4000元。
其手机上登录的QQ昵称为“。
”(QQ号:11×××99),该QQ号有加入红酒、洋酒等QQ群34个,其中在“杭州洋酒供应”群中,在×××016年×××0月×××4日至×××01有发布“收购二斤人头马酒瓶,有需要联系”、“做酒,加微信×××资源共享”等聊天内容;
在“专业洋酒”、“洋酒白酒金门高粱×××群”、“坚持原瓶进口洋酒红酒”等群中,在×××017年3月×××0日至×××017年7月3日期间,有多次发布“有什么酒瓶、有没有人头马”、“本人长期批发:各种精仿洋酒轩尼诗李察,轩尼诗杯莫停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百龄坛,人头马VSOP,人头马特级,人头马XO,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师,马爹利XO,轩尼诗VSOP,轩尼诗XO,轩尼诗李察,轩尼诗杯莫停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百龄坛,人头马VSOP,人头马特级,人头马XO,马爹利某1带,马爹利某2师,马爹利XO,轩尼诗VSOP,轩尼诗XO,黑牌(红方),芝华士。
等洋酒精仿白酒,茅台,五粮液,国窖×××573,剑南春等,电话159××××2647王某,微信×××,有兴趣的请电话联系”等信息。
×××.被告人曾文明的手机电子数据材料报告证实:被告人曾文明,其×××的手机,登陆某信名为“A漂流瓶”(微信号:×××),其手机中存有137××××3016、“小周”电话152××××5894、“军军”的电话151××××5903。
其与周某2有微信名微信聊天记录,其手机微信好友有:“倪某”、“cosmo”等人。
(十)财富调查报告及银行交易明细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食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犯罪财富调查报告》证实:同案人周某2名下有三个银行存款的账户,分别是:33×××04(账户卡号:62×××07,该账户的余额4×××85×××4.97元)、4404900494993480×××000×××968×××(该账户的余额为零)、6×××28×××700875×××3063×××71(该账户的余额8758.06元)。
其中周某2名下33×××04的账户,根据查询银行登记信息及交易明细显示,该开户人为周某2,登记身份证号为:,开户行为:建行广州怡新支行,开户日期为:×××014年4月×××日。
该账户从×××014年4月×××日至案发,共进账人民币×××235457×××元,支出共计人民币×××1935500元(其中消费类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转账到周某1名下共计人民币785万元)。
在×××018年5月5日至×××019年×××月10日期间,有收到马某的银行账户(62×××14,根据查询银行登记信息及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开户人为马某)三十四次的转账共计人民币354.46万元。
×××017年9月×××0日至×××019年×××月10日期间,有收到殷某的银行账户(62×××99)二十八次的转账共计人民币×××04.694万元。
其中,×××018年5月至×××019年×××月10日期间,收到殷某转账79.3万元。
(十一)现场监控录像白云区天健广场D3区3307档瑞通物流的监控视频证实:×××019年×××月13日9时×××0分许瑞通物流档口的交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与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冒用多种注册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文明、伍军、倪进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各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被告人曾文明的非法经营数额:在本案中,被告人曾文明与同案人周某2合伙生产假酒销售,并按比例分成,故被告人曾文明应对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018年5月至×××019年×××月期间,同案人周某2的银行账户(33×××04)收到证人马某的转账共计人民币354.46万元,结合被告人曾文明与同案人周某2的供述,以及证人马某、谢某1、叶某、谢某2等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该部分金额应计入被告人曾文明的犯罪数额。
第二,×××018年5月至×××019年×××月期间,同案人周某2的银行账户收到证人殷某的转账共计79.3万元;
同时,根据微信交易明细,从×××018年5月×××7日至×××018年7月8日期间,微信名“公子酒业”(微信号:×××)分五次转账给周某2(微信号:×××)共计6.×××5万元,证人殷某、林某证实上述6.×××5万元亦是向同案人周某2购买洋酒的钱;
另外,证人殷某、林某证实×××018年×××2月×××3日向周某2上述银行账户的转账5万元是其向周某2购买大闸蟹的款项。
故结合被告人曾文明与同案人周某2的供述,以及证人殷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证人殷某、林某等人转账的79.3+6.×××5-5=80.45万元应计入被告人曾文明的犯罪数额。
第三,被告人曾文明与同案人周某2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灿纳酒庄C.N”、“JONNY”、“卡庄堡酒业(潘少)”、“奕(载德批发部)”、“国民酒汪某151××××5588”、“轩宇”、“廖午”、“LIN”下单购买洋酒的订单所对应的销售金额共计×××610×××0元,结合订单反映的品牌、数量、单价、支付金额以及被告人曾文明的供述可以认定该部分金额应计入被告人曾文明的犯罪数额。
综上,被告人曾文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544600+804500+×××610×××0=46×××01×××0元人民币。
同时,被告人曾文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倪进林、伍军的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因参与作案时间较晚,次数较少,被告人曾文明亦指认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帮忙做假酒时间不长,且不是每次都来,只有在忙的时候才叫他们帮忙。
因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以案发当天在涉案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横巷街十一巷4号处查获的成品“马爹利某1带”×××20瓶、“轩尼诗百乐廷”×××2瓶的实际销售价格,来计为被告人倪进林、伍军的犯罪数额。
故被告人倪进林、伍军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000+3×××200=8×××200元人民币。
同时,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又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被告人曾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伍军、倪进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伍军、倪进林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可以其二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倪进林、伍军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范围内对其二人处罚。
4.被告人曾文明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又当庭翻供,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曾文明、倪进林、伍军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被告人曾文明提出其没有参与那么多宗犯罪,并辩称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以银行流水及微信记录来认定被告人曾文明非法经营数额,其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没有证据证明销售的是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洋酒、没有其他书证、出库单等凭证证明证人向被告人购买过假酒、被告人曾文明系从犯、应认为其犯罪金额为94760元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曾文明与同案人周某2均承认其二者系合伙生产假酒及销售,其中同案人周某2主要负责业务开展,被告人曾文明主要负责生产,二者仅是分工不同,且被告人曾文明主动积极参与犯罪中,起到积极作用,故其应对二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曾文明依法认定为主犯,同时,结合被告人曾文明与同案人周某2的供述,以及证人马某、谢某1、殷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他人向同案人周某2下单订购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洋酒以及被告人曾文明等人生产对应洋酒并予交易的事实;
且被告人曾文明非法经营数额应为46×××01×××0元,理由上述已阐明。
以上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另外,被告人曾文明当庭翻供,没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与被告人曾文明的罪责不相适应。
因此被告人曾文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倪进林、伍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倪进林的辩护人所提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文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倪进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伍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黑色VIVO牌手机1部、白色VIVO牌手机1部、苹果5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以及芝华仕新境118支、马爹利名仕22支、豪马白兰地4箱、杰坊VSOP372支、马爹利蓝带120支、轩尼诗百乐廷12支、胶桶1个、吹风机2个、封盖机1台、打码机1台、马爹利名仕二维码标、马爹利蓝带胶盖、轩尼诗VSOP前标贴、铝盖、空酒瓶一批等(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蓝章湖人民陪审员 林杰倩人民陪审员 许文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婉玲池东莹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
“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