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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邑县黑龙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1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邑县黑龙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邑县黑龙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1知民初2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15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黑龙茶饮品店,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武邑镇宁武路南侧腾达街东侧(吉美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9MYYT1Y。

经营者:国长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擎,河北子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与被告武邑县黑龙茶饮品店(以下简称黑龙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师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被告黑龙茶饮品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赵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师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黑龙茶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第7553509号“”商标,第15930888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判令黑龙茶饮品店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黑龙茶饮品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

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0类:冰茶;

第1593088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餐馆;

茶馆等。

林合广与我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公司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黑龙茶饮品店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与我公司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黑龙茶饮品店提供的餐饮服务与我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我公司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黑龙茶饮品店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侵权行为。

原告商标与其起诉的图标,完全不相似,无相似之处,不可能误导消费者。

被告不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另被告已经把店转让出去,原告依据也是在被告转让店之后,为此被告更不应当承担原告诉求责任。

原告广师傅公司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权利类证据。

证据1、(2018)深证字第49743号公证书,证明内容: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林合广取得第7553509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是第32类;

核定使用商品:啤酒;

果汁;

制饮料用糖浆。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证据2、(2018)深证字第49744号公证书,证明内容: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林合广取得第15930888号商标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是第43类,核定使用商品:咖啡馆;

餐厅;

餐馆;

茶馆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证据3、(2018)深证字第49745号公证书,证明内容: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林合广取得第7553510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冰茶。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证据4、(2018)深证字第120928号公证书,证明内容: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林合广取得第7553508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是第35类,核定使用商品:广告传播;

商业询价;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复印;

会计;

寻找赞助。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证据1-4号证据证明目的:林合广合法享有第7553509号、第15930888号、第7553510号、第75535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现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证据5、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证据内容:2015年1月1日,林合广在深圳与广师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林合广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其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商标,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并有权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证明目的:林合广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上述所列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第二组知名度证据。

证据6、最佳优秀连锁品牌奖,证明内容:2012年,广州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给原告颁发“第二十五届最佳优秀连锁品牌”奖;

证据7、国家职业资格证,证明内容:2015年3月,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给林合广颁发“评茶技师”资格证;

证据8、最具投资价值品牌奖、连锁加盟诚信品牌”奖,证明内容:原告在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荣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和“连锁加盟诚信品牌”奖;

证据9、荣誉证书,证明内容:2017年9月,中国餐饮博览会组委会给原告颁发“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奖;

证据10、商业特许经营证书,证明内容:2017年12月,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给原告颁发“商业特许经营证书”,特许品牌为“黑龙茶”;

证据11、黑龙茶官网网页打印件,证明内容:原告长期在其官网及饮品上使用“黑龙茶”商标,获得消费者的高度好评。

证据6-11号证据共同证明我公司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很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第三组侵权证据。

证据12、(2019)厦鹭证内字第63315号公证书,证据内容:被告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店内饮料杯子等照片,其在上述物品上使用的商标;

证据13、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证据12-13共同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擅自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店内饮料杯子突出使用“黑龙茶”字样及标识。

第四组证据赔偿证据。

证据14、广师傅黑龙茶商标授权合同书,证据内容为:加盟黑龙茶相关约定,合同约定加盟黑龙茶需要3万元;

证据15、公正费700元、律师费发票6000元,公正费发票为电子发票,左上角有二维码可以随时检验,律师费发票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济民所设立于1984年,原名为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济民所依照《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出具了律师发票。

证据14-15共同证明:原告维权成本高,公证费和律师费仅仅是原告支出的部分维权费用,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花费了大量的人员成本和时间成本。

被告黑龙茶饮品店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6、黑龙茶饮品店转让协议;

证据17、黑龙茶饮品店授权使用“御烹堂”商标的证据一组。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9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0、证据11所证明内容并非广师傅公司所诉被侵害商标,故本院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证据12、证据13、证据14,黑龙茶饮品店虽对公证机构的选择提出异议,但未对公证内容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公证内容予以确认;

证据15为正规发票,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6、证据17均为复印件,且广师傅公司预约认可,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28日,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商标构成为带圈广字、黑龙茶带人脸,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2011年12月14日,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10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商标构成为带圈广字、黑龙茶带人脸,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0类:冰茶;

2016年2月14日,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1593088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咖啡馆;

餐厅;

餐馆;

茶馆等。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与广师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广师傅公司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被告黑龙茶饮品店成立于2018年1月9日,经营场所为河北省武邑县吉美购物广场,经营者为国长在。

2019年8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63315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公证员蔡某工作人员陈某及权利人指派人员肖某于2019年8月19日来到河北省武邑县宁武路南侧吉美购物广场一层,在一家店名显示为“黑龍茶”店内,肖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饮料一杯,通过支付宝付款方式支付人民币12元。

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陈某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摄。

离开商店后,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陈某对购买的物品进行拍照、密封,之后将上述密封好的物品交由肖某保管。

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陈某共拍摄照片17张。

兹证明:一、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照片为现场所拍照片17张均为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陈某现场所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所购物品经本处密封后由肖某保管。

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经营门店招牌上使用了“黑龍茶”标识。

经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的纸箱,内有一个带“黑龍茶”标识的透明塑料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商品属于第30类“茶饮料、茶、果味茶饮料”,而第7553510号商标证书核定使用商品仅为“冰茶”,其他茶类商品并未注册,且权利人林合广已明确“茶及TEA放弃专用权”;

第7553509号商标证书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为“啤酒;

果汁;

制饮料用糖浆”,与黑龙茶饮品店所经营商品不符,且亦包含有“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内容;

第15930888号商标证书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住所代理;

咖啡馆;

餐厅;

自助餐馆;

自助餐厅;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烹饪设备出租”,与黑龙茶饮品店的营业范围不符,且“OOLONGTEA”标识与第15930888号商标进行比较,两者除中间一个单词相同外,其他两个单词并不相同,而且两者的排列方式亦不一样,故两者并不相近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经商标局官网查询,广师傅公司申请的商标名称为“广黑龙茶”,并非“黑龙茶”,黑龙茶为乌龙茶的通用名称,“广黑龙茶”为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广师傅公司所提供证据中的荣誉证书等为“广师傅黑龙茶”,亦与注册的中文名称“广黑龙茶”不符。

黑龙茶饮品店及产品包装上使用“黑龍茶”字样的行为,系表明其销售的饮品所使用的茶底或原料等情况。

从外观看,广师傅公司主张权利的第7553509号商标、第7553510号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不论是视觉观感、商标组合各部分比例,商标中的“人脸”图形经过艺术处理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即主要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黑龙茶饮品店所使用的“黑龍茶”三个字同样大小、且未经过艺术处理,与广师傅公司商标两者区别区别较为明显,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应认定黑龙茶饮品店为正当使用。

综上所述,黑龙茶饮品店在其店铺及产品包装上使用“黑龍茶及英文字母”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广师傅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广师傅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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