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知民初174号 原告:廷管家科技秦皇岛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12号科技楼三楼B3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09JUQW8B。
法定代表人:张欣,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9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01715624J。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执行董事。
原告廷管家科技秦皇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廷管家科技秦皇岛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廷管家科技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廷管家科技秦皇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廷管家科技秦皇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