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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红江北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府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83民初494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红江北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府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寿光市红江北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府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94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红江北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区渤海路东4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735150XK。

法定代表人:隋能印,经理。

被告:寿光市府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公园街北晨鸣路东圣和苑8号营业楼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EREXMOT。

法定代表人:任国香,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红江北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府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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