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94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红江北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区渤海路东4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735150XK。
法定代表人:隋能印,经理。
被告:寿光市府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公园街北晨鸣路东圣和苑8号营业楼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EREXMOT。
法定代表人:任国香,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红江北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府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