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11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润青,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润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5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