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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华县华城镇张华海通讯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4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华县华城镇张华海通讯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润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11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润青,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润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5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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