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42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婧,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这个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潜龙鑫茂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69F。
法定代表人:戴欣。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这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5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