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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成高、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终6502号
案件名称苏成高、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成高;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6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成高,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成高与被上诉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8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成高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成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平 审 判 员 傅嘉钦 审 判 员 郑玉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一凡 书 记 员 洪铭锋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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