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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474号
案件名称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

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华山路万客隆门外。

经营者:王霞,女,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经营者王霞)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经营者王霞)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周黑鸭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经营者王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黑鸭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经营者王霞)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经营者王霞)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南阳市宛城区橘柚工坊(经营者王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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