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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呈辉达纸品包装厂、陈修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70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呈辉达纸品包装厂、陈修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呈辉达纸品包装厂;陈修伟;张主唐;罗根平;卓水南;卓雄森;张起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0号之一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呈辉达纸品包装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路中发大厦****。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肖小红。

被告:陈修伟,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张主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市辖区弥市镇老场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3********。

被告:罗根平,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塘村塘东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0********。

被告:卓水南,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份证号码440301196504121976。

被告:卓雄森,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0301199007131958。

被告:张起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肖伟明,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7307313310。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被告:张主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市辖区弥市镇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市辖区弥市镇老场村**09197610。

被告:罗根平,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塘村塘东自然村**09127717。

被告:卓水南,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100,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121976。

被告:卓雄森,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

被告:张起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肖伟明,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证号码44,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iv>被告:张主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市辖区弥市镇老场村**码422421,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市辖区弥市镇老场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罗根平,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塘村塘东自然村**,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塘村塘东自然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卓水南,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卓雄森,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张起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肖伟明,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5号3,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张主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市辖区弥市镇老场村四组,,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市辖区弥市镇老场村*****。

被告:罗根平,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塘村塘东自,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塘村塘东自然村**,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苑前镇坪塘村塘东自然村**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卓水南,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1000号庐峰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卓雄森,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1000号庐峰翠苑双子座19,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庐峰翠苑双子座**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张起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肖伟明,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5号305房,身份证号码4401051,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v id=,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鸿一街****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保、罗根平、陈学辉、卓水南、深圳市呈辉达纸品包装厂、肖伟明、张主唐、陈永发、陈修伟、卓雄森、张起伟、深圳市金状元印刷有限公司、靳泽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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