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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627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初627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委托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经营场所:阜阳市中市区奎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0MA2R69PP68。

经营者:王金才。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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