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初627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委托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经营场所:阜阳市中市区奎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0MA2R69PP68。
经营者:王金才。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