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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冠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终字第2849号
案件名称冼冠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冼冠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刑终字第284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冠明,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冼冠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第192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冼冠明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第19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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