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2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武,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新港城(香港)购物广场2-17商铺,注册号500105600187516。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上诉人吴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吴伟武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