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07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田晴晴,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晴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4月28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