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995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腰站镇华兴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腰站镇平原农商银行腰站支行附近。
经营者:王英忠。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腰站镇华兴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