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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446号
案件名称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初2446号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E座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YNM11D。

法定代表人:王兴豪。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73318P。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晔,女,该司员工。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香源公司)与被告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瞻哲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菜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被告搜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晔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瞻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菜香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15799号“菜香源”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在“搜狗搜索”网站(www.sogou.com)中使用“菜香源”作为竞价关键词,链接被告一主办的“正宗湘菜馆”网站(首页网址:www.zhanzhe2.com),在线推广“正宗湘菜馆”加盟;

2、被告在涉案网站(网站:www.zhanzhe2.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搜狗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侵权链接,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菜香源公司系第1415799号“菜香源”的权利人。

该商标于1999年3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00年3月28日核准使用,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厅;

饭店;

自助餐馆;

酒吧;

茶馆;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公共卫生浴;

美容院(截止),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原告依法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菜香源”商标经过长时间的推广和使用,获得了多项行业顶尖荣誉,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创始于1999年,注册资本2500万,旗下现拥有8家分公司和4家子公司,并投资持股了重庆餐饮文化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

原告旗下核心品牌包括“菜香源”“十八梯”“舌尖记忆”“态牛鲜货”“醉美湖宴”“首坐公馆”“天星一号酒店”等多个餐饮住宿品牌。

原告及原告旗下品牌荣获了多项殊荣,具体包括“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华餐饮名店”“国际餐饮名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老字号”“重庆市著名商标”等,获得了行业及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三、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加盟网”(首页网址:www.917jm.com)上发布“舌尖记忆”加盟信息,并以“舌尖记忆”商标和原告的名义在线发展餐饮加盟。

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加盟信息系原告发布、在线发展加盟的行为系原告所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时间戳取证固化,并依法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瞻哲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搜狗公司答辩称:搜狗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其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中已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对涉案行为提供帮助,也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过错,且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已及时断开相关链接,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菜香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1415799号“菜香源”商标的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厅、饭店、自助餐馆、酒吧、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公共卫生浴、美容院(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原告“菜香源”商标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包括:2014年12月,“菜香源”注册商标被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15年6月,在餐厅、自助餐馆服务上的“菜香源”注册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8月,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认定菜香源公司“菜香源”为重庆老字号等。

2020年8月17日,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

当庭登录时间戳官网验证,经比对涉案数据电文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该时间戳视频显示:操作人在“搜狗搜索”栏目输入“菜香源加盟”,搜索页面中出现“菜香源加盟 “官”方认证加盟网站”链接标题,点击该链接,进入网站http://qxc.zhanzhe2.com,网页显示“正宗湘菜馆,地道湖南小吃+正宗湖南地方菜”“湘菜馆 口中留香”等字样,与客服的聊天对话框显示“【总部响应国家号召,推出加盟扶持】限20个名额,请留下你的姓名和电话,总部为你保留名额,发开店的全套资料给你先了解一下,抓住机遇哦!

”“请问您电话多少呢?

我们把加盟资料,投资费用、产品价格、利润分析等发给您,方便您后期考察”“如对项目感兴趣,请留言咨询我们”等。

但整个网站内页面没有与“菜香源”有关的标识。

另查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涉案链接网站,查询结果显示:网站名称为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zhanzhe2.com,网站域名为zhanzhe2.com,网站备案号为鲁ICP备19031814号,其主办单位为被告瞻哲公司。

搜狗网www.sogou.com系被告搜狗公司主办。

还查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339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9月29日,申请人搜狗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在地址栏中输入“www.sogou.com”,按回车,在其搜索栏中输入“菜香源”,点击“搜狗搜索”,未搜索到涉案网页链接。

被告搜狗公司以此证明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已及时对被告瞻哲公司涉案链接进行了删除,认为搜狗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搜狗公司不存在过错。

同时,被告搜狗公司还陈述根据其后台信息查询记录,涉案关键词“菜香源加盟”可由被告瞻哲公司自行选择、添加、删除;

而且搜狗公司在其网站中设置了“意见反馈及投诉”“给搜狗建议”“网站举报”“建议投诉”等板块,其为全面保护权利人利益、方便公众或潜在被侵权人向搜狗公司反馈意见或投诉设置了多种途径。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15799号“菜香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对主要争议焦点评述如下:一、被告瞻哲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相关网络用户在搜狗搜索栏输入关键词“菜香源加盟”后出现被告瞻哲公司涉案链接“菜香源加盟 “官”方认证加盟网站”,搜索结果被链接到被告瞻哲公司运营的网站,即使链接网站宣传推广内容与原告菜香源公司无关,但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原告菜香源公司的相关服务与其注册商标“菜香源”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这一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亦被降低,并且提高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搜索成本,从实质上损害了原告菜香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瞻哲公司擅自将包含原告菜香源公司注册商标“菜香源”的“菜香源加盟”作为搜索关键词,侵犯了原告菜香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是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提供单独的保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进行规范,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故对于原告指控被告的同一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搜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首先,搜狗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关键词、链接标题内容的设置,只是为瞻哲公司提供了关键词推广服务;

其次,搜狗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除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应予主动排除之外,一般情况下,对于用户所选择使用的关键词并不负有全面、主动、事先审查的义务。

最后,搜狗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投诉途径和方法,并在收到本案诉状材料后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的网页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故搜狗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瞻哲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和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瞻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济南瞻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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