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5民初301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钻石年代娱乐城,住所,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新市东街**div> 经营者:马某,男,1982年1月,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1978年2月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男,1992年4月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诉被告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钻石年代娱乐城(以下简称钻石年代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被告钻石年代娱乐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焦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销毁或者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0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钻石纯K”店位于晋城市市区的繁华地段,地理位置优,地理位置优越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被告钻石年代娱乐城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所用的是钻石纯K,已经是单独的注册商标。
2、纯K不是恶意使用,而是消费者观念中纯K只能表明是一个唱歌的地方,没有攀附的意图。
原告好唱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被告工商基本信息截图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 2.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共一份,内容为第8299448号“ ”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的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情况;
3.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共一份,内容为第11727497号“ ”商标注册证及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情况;
4.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共一份,内容为第11727503号“ ”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的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情况;
5.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33192、33193号公证书共一份,内容为第11727494号“ ”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的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情况;
证明目的:原告享有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且上述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限内。
第三组证据: 6.各大门户新闻报道及链接复印件四份;
7.节目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微博报道截图一份;
8.“合纵文化”公众号截图及链接复印件一份;
9.“纯K上海”微信公众号截图及链接复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 ”、“ ”、“ ”、“ ”注册商标在市场中独树一帜,获得无数好评。
在宣传和使用中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原告在“ ”、“ ”、“ ”、“ ”商标上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第四组证据: 10.纯K经营指导合同公证书三份(公证书编号:2019鄂民信证字第40号、2019鄂民信证字第43号、2019鄂民信证字第44号)及商标授权使用费支付凭证复印件三份;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城市商户服务协议复印件三份;
证明目的:原告“ ”、“ ”、“ ”、“ ”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费为每个“KTV”为5年38万元,及原告商标的推广费用,该费用为原告的损失情况。
第五组证据: 12.(2018)豫焦众证内民字第4970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在其KTV店门头使用原告“ ”注册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第六组证据: 13.公证费发票一份(票号:08451007);
证明目的: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680元。
第七组证据: 1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41号、142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目的: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供法院参考。
被告钻石年代娱乐城质证意见:1、对证据1无异议。
2、证据2-5厦门市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常理,没有必要做公证,且不应去厦门做公证,必须在行为人所在地。
3、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合法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
台北纯K与纯K不同,所以两者知名度、价值无关联。
4、对于证据7,因其为复印件,故对真实性有异议。
节目合作协议合同方非原告,与本案无关,而且没有落款日期。
5、对于证据8-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6、对与证据10-11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依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双方不在湖北宜昌,原告住所地也不在湖北宜昌,没有管辖权为无效公证。
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经济发达成都超过晋城市,场地环境等因素不能直接套用于本案。
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公证书只能证明原告与本案中合同书复印件一致,无法证实损失数额。
经营指导合同无法确定商标使用权的费用。
7、对于证据12,公证书申请人周皓与本案无关,公证处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8、对于证据13,真实性不予认可。
9、对于证据14,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相似案件的判决多为经济发达地区,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是否生效无法确定。
原告起诉的案件很多,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以此来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钻石年代娱乐城提供证据:无书面证据提供,原告的商标已经被第三人申请确认无效。
原告好唱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K”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纯K”商标和第11727497号“纯K”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纯kparty”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2019年5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军军、李岩同申请人周皓来到位于晋城市文博路与新市东街交汇处东北侧的蓝波湾假日酒店大院内一处标识有“钻石纯K”等字样的建筑物前,一行人进入该建筑物二楼,由周皓用清洁过的拍照设备在现场对该建筑物的门头、内部标识有“钻石纯K”等字样的标识进行拍照,取得照片6张。
2019年6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19)焦众证内民字第4970号公证书,并将所拍摄的照片作为附件,好唱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680元。
另查明,钻石年代娱乐城的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位于晋城市文博路与新市东街交汇处东北侧的蓝波湾假日酒店大院内,根据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4970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钻石年代娱乐城的牌匾、宣传牌、室内装潢、包厢装潢、广告宣传等多处位置使用“纯K”标识。
再查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钻石纯K”已是注册商标,但经过查询,第13104657号“钻石纯K”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该商标准予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动物训练;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在线电子书记和杂志的出版,并不包括娱乐服务项目,提供卡拉OK等。
本院认为: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8299448号、11727503号、11727497号、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辩称其“钻石纯K”为注册商标,因其已被宣告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钻石年代娱乐城的经营范围包括娱乐场所经营,多处位置使用的“纯K”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相似,钻石年代娱乐城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好唱公司要求钻石年代娱乐城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与店招,停止宣传行为,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故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钻石年代娱乐城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及好唱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钻石年代娱乐城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和清除相关的侵权标识; 二、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钻石年代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计8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钻石年代娱乐城负担13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