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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58号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重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院**楼****558。

法定代表人:李丽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利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天天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天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天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文萁,天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陈振馥,搜斗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佰利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天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高柔丝”卫生巾的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搜斗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宣传“高柔丝”卫生巾的商标侵权行为;

3、判令天天公司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支出10万元;

4、判令搜斗士公司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5、判令天天公司和搜斗士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淘宝网”、“京东网”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第一,金佰利公司经其母公司授权,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其注册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的“高洁丝”系列商标。

“高洁丝”卫生巾自2000年上市以来,通过在全国30多个省市的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各大购物网站的销售,取得了很高的销售额。

通过媒体的宣传,“高洁丝”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至2009年12月,已达到驰名程度。

天天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卫生巾上使用了与“高洁丝”近似的“高柔丝”商标,极易造成混淆误认。

虽然天天公司注册了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但在该商标申请日前,金佰利公司的第6481414号“高洁丝”商标在卫生巾上已经驰名,天天公司使用的“高柔丝”商标构成对“高洁丝”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复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高柔丝”商标现已被行政机关裁定无效宣告,一旦行政裁决生效,该商标自始无效,天天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为。

第二,金佰利公司使用的“高洁丝”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天天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规模较大,给金佰利公司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搜斗士公司在其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上销售、宣传天天公司的侵权产品,与天天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天天公司辩称:第一,本案起诉时间是2017年3月16日,在该时间点被控侵权商标仍是注册商标,故本案应是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本案不应被受理,应驳回金佰利公司的起诉。

第二,即使本案属于被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金佰利公司主张天天公司在卫生巾上使用“高柔丝”商标侵害了其多枚“高洁丝”驰名商标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涉及四枚“高洁丝”商标,金佰利公司并没有指出哪一枚是驰名商标,也没有持续使用,不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如果金佰利公司主张驰名商标受侵害,应举证证明在起诉前三年哪一枚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三,即使侵权成立,金佰利公司主张的300万元经济赔偿及合理支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金佰利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是在2015年1月21日之前发生,本案起诉时间是2017年3月1日,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对其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请求驳回金佰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搜斗士公司辩称:搜斗士公司对“马可波罗”网站的合法经营应受法律保护。

搜斗士公司系电子商务B2B领域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网站注册用户发布信息导致的侵权行为,网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搜斗士公司制定了相应规则,尽到了警告、告知义务。

搜斗士公司不是涉案侵权的直接实施主体,金佰利公司起诉前未发过任何通知,搜斗士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故请求驳回金佰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892494号“高洁丝”商标于199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用于卫生或经期目的的卫生巾等,原注册人为金伯利克拉克公司。

该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经核准转让给金佰利国际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

第5545518号“高洁丝”商标于2009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等,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

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第6481414号“高洁丝”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等,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

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

第6999927号“高洁丝”商标于2010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等,注册人为金佰利国际公司。

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

金佰利国际公司与金佰利公司系关联公司。

2016年9月7日,两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金佰利国际公司将包括上述四件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许可金佰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以独占方式使用。

该合同注明的签署地是“上海”。

之后,金佰利公司又补充提交了对该合同的公证、认证材料。

根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进行检索后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从2006年开始,“高洁丝”品牌卫生巾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

《中国工商时报》等多家媒体对“高洁丝”品牌卫生巾进行了广泛、持续地报道。

从时间上看,媒体的报道主要集中在2015年以前。

另外,在由“中国生活用纸信息网”公布的“2007年综合排序前15位的卫生巾/卫生护垫生产商”中,金佰利公司的“高洁丝”、“舒尔美”两个品牌位列第7位。

2014年12月20日,“高洁丝”品牌被《中国质检报刊社》评选为“年度魅力品牌”。

2016年1月,“高洁丝”品牌卫生巾被上海市商标协会等单位评选为“2015畅销金品”。

2015年1月22日,上海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金佰利公司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高洁丝”个人护理用品、卫生巾和卫生用品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该报告认定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产品收入为17649万元,2008年产品收入为33024万元,2009年产品收入为35487万元。

天天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卫生用品、卫生巾。

搜斗士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零售日用品等。

2015年1月12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京东网”(网址www.jd.com),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京东网”上销售有“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包括L、M、S三种型号,销售价35元;

在商品包装正反面均标注了“高柔丝”商标;

在所附的商品质检报告上注明“受检单位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淘宝网”(网址www.taobao.com),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淘宝网”上的两家店铺正在销售“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包括L、M、S三种型号,促销价29.9元,成交记录216;

在商品包装正反面均标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在所附的商品质检报告上注明“受检单位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富士康路808号的“好又多”购物中心购买了“高柔丝”牌“瞬吸蓝”、“炫彩夜用”、“炫彩日夜”等多款卫生巾14包,售价164.9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城北灶桥路8号的“万客隆”城北店购买了“高柔丝”牌“瞬吸蓝夜用网”、“炫彩夜用网”等多款卫生巾7包,售价84.1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周港江南春堤步行街的新联华购物广场购买了“炫彩夜用”、“炫彩日用”“干爽丝薄”等多款卫生巾7包,售价90.6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永记路901号的“吴江大润发”卖场内购买了“炫彩夜用”、“瞬吸蓝丝薄”等多款卫生巾4包,售价46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湖鹤村平桥路的“易买盛”卖场内购买了“瞬吸蓝柔棉”、“炫彩夜用”等多款卫生巾8包,售价87.7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同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庄大道、罗浜路口的北京联华购物广场内购买了“瞬吸蓝”、“炫彩”等多款卫生巾6包,售价54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在购买的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中关村在线”(网址www.zol.com.cn),搜索“高柔丝”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网站上销售有多款“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售价35元;

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高柔丝”商标。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2017年3月22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淘宝网”(网址www.taobao.com),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网站上销售有多款“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售价29.9元;

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高柔丝”商标。

该委托代理人在线购买了“月子产后产褥期专用孕妇婴两用巾”超长大号4包,并付款89.7元。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2017年4月5日,该委托代理人接收了购买的上述商品。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将该商品封存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保管,并对以上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该公证书照片显示,所购买的商品上带有“高柔丝”商标,并标注“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金佰利公司在发现搜斗士公司在其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网址www.makepolo.com)上对外销售“高柔丝”卫生巾后,于2017年3月22日委托其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该网站,搜索“高柔丝卫生巾”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该网站正在销售多款“高柔丝”卫生巾,标注的供应商是“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金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内使用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后进行了浏览,并对相关页面截屏后保存。

以上截屏的网页显示,在“商务联盟”、“慧聪网”、“南国批发网”、“正富百货微店铺”等网站上销售有多款“高柔丝”产妇卫生巾,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高柔丝”商标,并标明“厂家直销”。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庭审中,金佰利公司出示了经公证购买的一包卫生巾(M/10片装),包装正反面均带有“高柔丝”商标,并标注“产褥期超熟睡卫生巾”,“制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天天公司认可该商品系其生产。

金佰利公司指控该商品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

另据金佰利公司提供的商标检索文档显示,天天公司在第5类、第16类上申请注册了“抖音”、“洛娃”、“威猛先生”、“妙洁”等50件商标。

天天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其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书等三份证据。

金佰利公司未提交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天天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证据。

天天公司亦未提交其销售涉案商品获得相关收益情况的证据。

金佰利公司请求按照《商标法》中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计算经济损失,考虑的侵权行为情节包括“高洁丝”商标知名度较高、天天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较大以及主观恶意明显。

天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外,金佰利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资料检索费9008元,公证费33812元,律师费20万元。

另查,天天公司在本案卫生巾上使用的商标系其于2009年12月7日申请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1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医用药物、蛋白牛奶、净化剂、兽用洗涤剂、杀虫剂、牙齿粘胶剂、卫生巾、卫生垫。

金佰利国际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以该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由,对该商标在卫生巾、卫生垫两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该裁定经行政诉讼程序后现已生效,并刊登在2017年12月27日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

又查,金佰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鉴于天天公司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现已被宣告无效,故放弃其在起诉之时提出的适用2013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请求。

再查,金佰利公司还以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与其“高洁丝”卫生巾使用的彩虹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佰利公司在“高洁丝”卫生巾上使用的彩虹包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天天公司在其“高柔丝”卫生巾上使用的商品包装与之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18年8月28日判决天天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金佰利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该判决经过二审程序后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证书、《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公证书、被控侵权商品、付款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诉讼,鉴于从原告金佰利公司主张发现侵权行为的2015年3月至其在2017年3月向本院起诉以及开庭时间均发生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本案适用2014年商标法。

案外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就其在我国被核准注册的第892494号、第5545518号、第6481414号、第6999927号“高洁丝”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金佰利公司与金佰利国际公司在2016年9月7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明确注明在中国境内签订,并又补充提交了对合同的公证、认证文件,故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采信。

依据该合同,金佰利公司作为上述四件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892494号、第5545518号、第6481414号、第6999927号等四件商标标志均由中文“高洁丝”构成,虽然使用的字体有所不同,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较大差异,尤其在以“高洁丝”对外宣传、使用时无法具体区分,可视为“高洁丝”系列商标。

金佰利公司提交的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由《中国工商时报》等多家媒体对“高洁丝”品牌卫生巾进行的报道、由“中国生活用纸信息网”、《中国质检报刊社》、上海市商标协会等单位对“高洁丝”卫生巾授予的荣誉,以及上海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金佰利公司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高洁丝”个人护理用品、卫生巾和卫生用品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至2015年“高洁丝”系列商标在卫生巾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被告天天公司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垫上曾被核准注册有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其在陈述中也明确表示在商标有效期内在卫生巾上对该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

金佰利公司当庭提交的卫生巾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卫生巾在外包装上能够相互印证,从而证明该证据以及公证书照片的真实性。

在该卫生巾外包装上带有金佰利公司指控侵权的“高柔丝”商标,本院据此认定金佰利公司当庭出示的卫生巾以及公证书照片中显示的卫生巾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并系天天公司生产、销售。

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卫生巾与涉案四件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属于相同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涉案四件权利商标均为中文“高洁丝”,系臆造词,显著性较强;

被控侵权商标为中文“高柔丝”,两商标仅一字之差,虽然标志字体也略有区别,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商标近似。

考虑到涉案四件权利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在卫生巾上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与之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虽然被控侵权商标曾系天天公司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垫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的第7893423号“高柔丝”商标,但该商标现已被宣告无效。

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天天公司的该件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故天天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四件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天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天天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时间较长,且在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金佰利公司起诉后仍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故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天天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对于执行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本院根据天天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节,2014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金佰利公司未提供其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天天公司实施侵权获得利益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其选择按照法定赔偿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于法有据。

本院在依此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应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庭审中,金佰利公司陈述其知道侵权行为的时间是2015年1月12日,故其应在2017年1月12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其是在2017年3月16日起诉至本院,按照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应属超过了诉讼时效。

但本院查明,天天公司在2017年3月22日在“淘宝网”、“马可波罗网”,以及在2019年8月本案开庭前,在“商务联盟”、“慧聪网”、“南国批发网”、“正富百货微店铺”等网站上仍在宣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起诉以后,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首先包括从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

不仅如此,鉴于天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已持续至本案开庭之时,故显然应将天天公司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期间的侵权行为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之内。

因此,本院将在以上期间内,结合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价格、天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还注意到天天公司就本案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因与金佰利公司商品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事,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给予金佰利公司损害赔偿,金佰利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从一定程度上已获得补偿,故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应给予考虑。

另外,对于金佰利公司提出的合理支出赔偿请求,本院根据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因素予以确定。

对金佰利公司提出判令搜斗士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损失的请求,首先,搜斗士公司是“马可波罗网”的管理者和实际经营者,属于为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服务商。

虽然其营业执照上写明除了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外,还有网上零售日用品的经营范围,但从金佰利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截屏内容看,其系为天天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信息、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不属于对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

其次,搜斗士公司未实施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宣传等共同侵权的行为,金佰利公司在起诉前也没有向搜斗士公司发送相关通知,不能证明搜斗士公司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传播,并在得知本案起诉事实后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该交易信息,故搜斗士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金佰利公司对搜斗士公司提出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第892494号、第5545518号、第6481414号、第6999927号“高洁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并赔偿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十五万元;

四、驳回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元,由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元(已交纳),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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