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14号原告:王荣军,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定国,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娟,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利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斯,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荣军诉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电视柜(TT-DSG40)”、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荣军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军负担。